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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叫停錢鐘書書信拍賣 名人信札是否隱私難定論

但如果書信內容真的涉及到錢鐘書或者楊絳方面的隱私,則收信人將其拍賣有侵權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雙舟則明確指出:“書信作為文字作品,著作權屬於作者,即寫信人。
2013年06月05日08:26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記者4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於3日發出訴前禁令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楊絳)夫婦及女兒錢某寫給時任某雜志總編輯的李某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我們已經撤拍了。”北京保利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禁令也不是針對我們公司,我們公司不願再做評價。”未被卷入此次事件的北京某拍賣行的一名工作人員私下對此評論:“法院的訴前禁令裁定看似嚴厲,其實沒有打到實處,例如並未明確要求中貿聖佳撤拍。而且,禁令和楊絳的訴求好像並不一致,因為在拍賣的過程裡並沒侵犯到著作權。”

  名人信札算不算隱私

  “北京保利和北京傳是撤拍錢鐘書信札,並不是楊絳最主要的目的。”對北京拍賣圈情況頗為了解的江先生(化名)表示,楊絳最希望的還是中貿聖佳最終撤拍,理由是“書信內容涉及對一些文化名人的批評,這批書信一旦公開,很可能會引發爭議”。有業內人士從北京保利本次春拍的拍賣圖錄上發現與錢鐘書有關的拍品有兩件,圖錄號分別為3547、3533,其中3547是兩封信札,3533是一封信札,認為內容似乎未涉及過多的個人隱私。

  “什麼才算是名人隱私?”收藏名人信札的吳先生(化名)表示,名人信札拍賣多年來都在進行,“這麼久以來,包括錢鐘書先生在內不少名人的信札都在拍賣,此前也沒人因為隱私權這個問題喊停過。名人信札一直被我們當做文學體裁之一,出版的出版,發行的發行,學習的學習,研究的研究。”對此,也有法律人士在網上發表觀點,稱名人也應享受到保護隱私的權利,未經同意拍賣名人信札確應禁止。

  “如果法律上真的有問題,中貿聖佳不可能不搭理。”江先生告訴記者,“不過,一旦法律真的界定這個是違法的行為,那麼証明以前對名人隱私權的保護不到位。”

  所有權、著作權與隱私權之爭

  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黃春海有段清晰的表述:“從物權的角度,收信人有錢鐘書方面來信原件的物權,包括以拍賣的方式處理的物權。不過前提是書信內容不涉及隱私,書信內容裡也未明確限制不得發表。但如果書信內容真的涉及到錢鐘書或者楊絳方面的隱私,則收信人將其拍賣有侵權問題。”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雙舟則明確指出:“書信作為文字作品,著作權屬於作者,即寫信人。拍賣活動的相關行為方在對信件進行處分的時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對書信做著作權意義上的任何利用。”

  @周大偉的微博對此說道:“不少法律大師都站出來說其中有侵權行為。寄出去的信件,所有權已經屬於收信人。侵犯了錢鐘書的著作權嗎?如果不涉及出版印刷,似乎也談不上。如果信件被公開,侵犯了隱私權嗎?錢是個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法律常常又網開一面。”

  隨之而來的疑問是,夫妻之間對信件的擁有權是否和夫妻財產權一樣各佔一半?楊絳是否有權阻止對錢鐘書的信件的拍賣?

  相應法律法規存漏洞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步林律師表示:“我認為,名人信札的收藏確實更多還是牽涉到隱私權的問題而不是著作權,而這件事情至今還未能有定論,最主要的原因是相關的法律存在漏洞,對個人隱私或者個人書信沒有明確的保護。”

  “現行法律對這類型事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北京某拍賣行負責人孫先生(化名)提出,拍賣行在整征集、預展、拍賣的過程中並不承擔審查著作權的義務,也不對作者負責,而僅對委托人負責,一旦有侵犯著作權的責任則由委托人承擔。拍賣行表示:“我們只是藝術品交易的中介機構,收取一定佣金,不應由我們承擔過多的風險。”

  此外,也有行家從拍賣法的角度進行另一種解讀:“委托人隻要擁有標的所有權(處分權)即可委托拍賣,這跟委托人有無著作權、是否與拍賣人約定沒有關系。而且,拍賣企業在預展中沒有必要對信件的內容做出完全解讀,隻要是按照拍賣法的規定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相應的條件與資料(包括印制圖錄)就可以了。但法律並未做出展示到什麼程度的規定,存在‘真空’領域。”(文/記者林琳、郭曉昊)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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