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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發布《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3月15日起施行

將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

2016年02月02日17:33 | 來源:人民網-文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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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月2日電  為規范藝術品經營秩序,促進藝術品交易透明,文化部日前發布了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並於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辦法》適應行業發展實際,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對藝術品市場實行全方位內容監管,將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鑒定評估等納入監管范圍,取消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近年來,我國藝術品市場發展快速,藝術品網絡化、金融化趨勢明顯,據《2014年藝術品市場年度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藝術品交易額2137億元,佔全球藝術品市場交易總額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時,藝術品市場存在的制假售假、虛假鑒定、虛高評估、交易不透明等問題亟需規范。

據悉,《辦法》落實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下放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以進一步激發藝術品市場內生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取消了藝術品經營單位、藝術品進出口經營單位的設立條件及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部分與藝術品內容無關的申請材料﹔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辦法》提出要建立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過立規矩、明底線、強化主體責任,促進藝術品公開透明交易,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強調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証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証明文件。《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發布的《辦法》,建立了多個新制度,以促進公開透明交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是明示擔保制度。要求經營者明示藝術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價格等信息,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促進公平透明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也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二是盡職調查制度。藝術品消費者並非都是具有鑒別、鑒定能力的專業人士,因此經營者有責任應買受人要求,提供藝術品真實性証明。一些發達國家對盡職調查也有明確規定。三是明確鑒定評估責任與義務。藝術品鑒定評估領域一直存在問題,明確鑒定評估責任與義務,有利於規范鑒定評估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四是信用監管制度。目前國家正在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制度,有利於強化市場主體責任,擴大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能,淨化市場環境。五是專家委員會制度。對藝術品內容的認定具有較強專業性,建立專家委員會制度可以為政府管理部門執法及藝術品進出口內容審查提供專家專業意見。

《辦法》調整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紀﹔藝術品進出口經營﹔藝術品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等。其中,藝術品鑒定評估、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是《辦法》新增加的內容,這是考慮藝術品鑒定評估是亟需規范的領域,及對網絡藝術品、投融資標的物藝術品監管需要。同時,《辦法》也取消了對“裝裱”、“比賽”、“咨詢”等這些與藝術品內容關系不大的活動的管理。

《辦法》建立的專家委員會、明示擔保、盡職調查、鑒定評估、信用監管等制度都旨在規范藝術品市場。《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証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証明文件。《辦法》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負責人指出,《辦法》根據違則對罰則進行了相應調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對罰款金額也作了相應調整。《辦法》對於經營有違規內容藝術品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於未及時備案、未明碼標價等違規情節較輕的行為,降低處罰標准,突出藝術品市場監管的重點。《辦法》將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為執法主體,這是考慮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完成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是宣傳文化系統共有的、惟一的執法力量,承擔著維護國家文化安全、規范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和未成年人權益的職責。在實際監管中,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過委托授權肩負著藝術品市場執法與監管的任務。 

(責編:王鶴瑾、陳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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