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4日讯 为助推金融企业加大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宽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进一步简化了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不再需要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新政策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弄虚作假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