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不文明导游也应建“黑名单”
云南女导游在带团工作岗位上辱骂游客、强迫购物消费的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旅游局责成云南省旅游委尽快查明事实,对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时下,很多旅游都不只是观光游,而是加入了不少购物的环节,许多导游也因此变成了“导购”。因为旅行社、导游和购物点有着直接利益关系,旅游过程中,游客常被导游带到购物点,频繁被要求购物。如果游客“不配合”,个别导游就会面露不悦,甚至出现前文提到的辱骂行为。
2013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颁布实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检验《旅游法》落实效果的主要标尺之一。然而,从《旅游法》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有些现象没能得到有效遏制,一些游客不文明现象频频见诸报端。鉴于此,今年4月初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被旅游业内称为“游客黑名单”。游客不良信息将保存一至两年,会影响到游客的出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然而,文明旅游不单指游客,还应该包括导游。一些导游的不文明行为也应该在法律规范之列。换言之,不仅导游可以举报不文明游客,反之,游客也可以举报不文明导游。针对不文明导游,也应该建立“黑名单”制度。导游一旦进入不文明导游“黑名单”,将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其从事导游工作,加大对不文明导游的约束、惩戒力度。
笔者以为,对导游“黑名单”应实行“宽进严出”。所谓“宽进”,即一旦发现有导游存在不文明行为,如强迫购物消费、布设购物陷阱、打骂游客等行为,即入“黑名单”。所谓“严出”,即除了让不文明导游“停职反省”,给予必要的惩戒之外,同时给其预留一个文明“修复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走不出“黑名单”,可以将其从导游队伍中清理出去,并限制进入。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