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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后一公里”?权威解读来了

2021年01月19日17:09 | 来源:人民网-文化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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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 (刘颖颖)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就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文物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责任落实。此次国家文物局印发《办法》,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是强化文物安全责任的又一重要举措。请简要介绍《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

答: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事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事关国家文化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对文物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由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构成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特别对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强调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要求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明确提出要“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多年的文物安全工作实践表明,责任落实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都不同程度存在责任人不明确、职责不明晰或者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安全责任落实,通过一系列措施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尤其是强化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和末端守护,指导各地着力解决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近年来,借鉴河长制、山长制、路长制、巷长制和一些地方社区管理等领域公告公示做法,指导甘肃、吉林、四川、重庆等省份先行先试,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维护其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文物安全。国家文物局在前期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基础上,印发《办法》,推进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有关部署和要求,不断强化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问: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是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机制的重要一环,请简要介绍《办法》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是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不仅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强化实施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更需要强化和落实直接责任。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者是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的直接守护人,他们与文物朝夕相处,承担着各项具体安全管理职责,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守卫者。可以说,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确、直接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影响文物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是决定文物安全的最关键因素。

为此,《办法》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定文物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工作人员,组织评估文物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

问:我国文物、博物馆单位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产权复杂,还存在着大量无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等情况。对此,《办法》如何界定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范围?

答: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是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的前提,《办法》分类明确了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的,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办法》规定,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针对无使用人的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办法》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督导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问:请问《办法》对公告公示主体做了哪些规定?即由哪些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答:《办法》充分考虑了文物、博物馆单位产权情况和管理使用状况的复杂性,对公告公示主体进行了分类明确。有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其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单位的其他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公告公示本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的主管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考古发掘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其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办法》未对私人所有的文物、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向社会公告公示做强制性规定。但从落实责任考虑,也应当明确直接责任人,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加强日常监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办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

问:实施公告公示制度,旨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公告公示中应当包括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哪些具体信息?采取什么样的公告公示形式?

答:社会监督是文物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既是对以往文物安全工作的经验总结,也反映了当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律和实际需求。《办法》对公告公示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公示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名称、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与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以及文物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文物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包括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和各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等。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公告公示内容。公告公示内容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办法》提出公告公示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置实体公告公示牌,置于文物、博物馆单位出入口等明显位置;二是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公告公示牌。公告公示牌的材质和样式,各地可根据文物、博物馆单位实际自行设定。总的要求是简洁实用,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问:制度建设是基础,制度落实是关键。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如何保障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的落实落地?

答:制度落实不仅是关键,而且是长期任务。《办法》厘清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推动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的职责,并对监督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信息,每年通过发布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一并向社会公告公示。省、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落实、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国家文物局对各地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进行重点督察。

同时,国家文物局将通过督导文物安全责任落实落地为主要抓手,推进文物平安工程,开展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加大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力度,推进文物安全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

(责编:刘颖颖、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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