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錢咋花
●建立互動式、菜單式服務
●逐步加大購買服務的投入
●價格要有動態的調整機制
●績效評價側重群眾滿意度
本報北京5月12日電 (記者鄭海鷗)日前,國務院辦公廳正式轉發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等起草的《關於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12日,在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上,這些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對《意見》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政府出錢辦、群眾圍著看,是公共文化服務一直面臨的老大難問題。如何讓基層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再空置?政府提供的“文化大餐”如何更加符合老百姓的“胃口”?立足群眾需求,創新購買方式是當務之急。
文化部相關負責人介紹,“‘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就是將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做成‘菜單式’目錄,由基層群眾根據自身需求進行選擇。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得更多的機會,不符合群眾需求的服務將會被淘汰出局。供給主體也可根據群眾的反饋改進、完善供給菜單,從而達到供給主體和消費對象的良性互動。”
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問題,《意見》明確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做了具體解釋,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辦。
此外,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購買主體應當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的基礎上,按規定逐步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比例。《意見》還特別強調,對於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於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在完善購買機制方面,結合文化領域的特殊性,《意見》強調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准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意見》指出“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這裡需要明確的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應體現風險和責任對等的原則,具體包含三個方面,即購買價格不是固定不變的,要有動態調整機制﹔購買價格要與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挂鉤﹔在此基礎上使承接主體取得與其提供服務的內容和質量相當的合理回報,而不能是暴利。
為確保購買價格與服務質量挂鉤,《意見》提出,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並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
關於績效評價,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文化部相關負責人指出,《意見》還注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監督,注重過程監督,還要求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 人民日報 》( 2015年05月13日 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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