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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2019年01月22日09:36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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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

  專利法再次迎來修改——2018年12月23日,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主要圍繞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將實踐証明成熟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三個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關規定。

  自1985年施行后,專利法曾分別於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正,對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專利維權存在的舉証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愈發突出,專利權保護效果並不能讓人滿意。

  因此,為了進一步保護創新者合法權益,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才有了此次專利法的修改。

  如何實現此次修法的目的,有“嚴管”和“厚愛”兩種途徑:提升違法成本,讓侵權行為付出高昂代價,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完善對發明人、設計人激勵機制以及專利授權制度,激發創新積極性,促進發明創造。

  一方面,通過設計懲罰性賠償制度等措施,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以此來維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升了賠償額度上限。究其原因,在於原來一百萬元額度上限已經不足以解決專利領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草案設立懲罰性賠償、提升賠償額度上限的規定。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關於違法所得等相關証據由侵權行為人持有,權利人難以獲取,這一問題對知識產權保護極為不利。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侵權日益增多,電子証據時效性強、易篡改、取証難的特點尤其突出。對此,草案明確,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証的情況下,侵權人必須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這一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改善權利人維權難的困境,最大化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自2008年對專利法修改后,我國互聯網經濟迅猛發展,網絡購物已成為人們主要的生活方式,但與線下銷售相比,網絡銷售的監管難度也更大,一些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在網購平台中十分常見。對此,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侵權產品,應當在接到通知后採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否則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強化了網絡服務商責任,有利於解決網絡侵權問題,保障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防止權利濫用,草案增加規定,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排除、限制競爭。事實上,關於對濫用專利權行為的規制,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了比較全面的強制許可制度,反壟斷法、合同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此次專門作出規定,再次展現了我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決心。

  另一方面,草案在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還從激發創新者積極性的途徑入手,促進發明創造。

  實踐中,職務發明的專利人以單位為主,發明人或設計人就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相對較少。針對這一情況,草案規定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這一規定,將極大地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有效激發專利創新的活力。

  此次專利法修改,既有對侵權行為的“嚴管”,也有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厚愛”,這些規定必將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運用,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提供強勁動力。從這一點上來說,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就是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提供制度保障。(蒲曉磊)

(責編:韋衍行、湯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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