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主體不對 不予受理
據周吉宜介紹,該民事起訴狀向法院遞交的時間為2012年8月7日,同年12月20日法院發出裁定書。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本案中,周吉宜等13人與嘉德公司之間並未訂立拍賣合同,也不存在事實上的拍賣合同法律關系﹔同時,嘉德公司僅是受他人委托履行拍賣合同義務的一方主體,並非涉案手稿的佔有人。
因此,周吉宜等人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不對,故裁定不予受理。
此裁定發出后,周吉宜等13名起訴者於當月27日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未在收到起訴狀之后的法定期限內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違法﹔認定提起訴訟的主體不適格,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記者張玉學)
(責任編輯:崔東、許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