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長期以來,這些使用單位將該文物保護單位當作生產車間、庫房使用,文物建筑破損嚴重,存在巨大安全隱患。2005年,北京市文物局對北京市佛教協會和使用單位下發通知書責令整改,並最終達成協議:由北京市佛教協會和使用單位共同引進社會資金對文物建筑進行修繕,但修繕后文物建筑由出資人使用。
據記者了解,雖然北京市文物局沒有詳細披露出資人情況,但已確認兩寺廟內部分范圍被用作餐飲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至於在寺廟內經營餐飲活動是否報批,北京市文物局執法隊隊長趙建明稱還需要進一步查實。
此外,依據2011年8月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禁止背離公共文化屬性﹔不得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禁止妨礙公共安全,對文物保護單位造成安全隱患。兩寺廟用作餐飲場所是否違背上述規定,尚待北京市文物局給出進一步解釋。(記者岳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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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維、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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