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間收藏文物能走上拍賣場嗎
古玩收藏愛好者簽訂委托拍賣協議,委托三家單位,對收藏的一級文物藏品進行宣傳、保管和拍賣。但文物在進行拍賣前的布展期間,被工作人員不小心損壞,文物收藏者遂向三家單位提出數百萬元索賠。而受委托的三家單位卻以國家規定文物不能買賣,協議無效等為由,不同意賠償,隻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民間收藏的文物,能不能自由交易?數百萬索賠能否獲支持?近日,江蘇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此給出了答案。
一級文物被意外摔壞
三年前,古玩收藏愛好者秦豐從收藏家手裡,購買了一件清代的“翡翠靈芝山子”擺件,價值不菲。
2011年,秦豐又淘到了一件藏品,但因資金缺口很大,他決定把翡翠靈芝山子出手。於是,秦豐通過南京某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咨詢公司)找到了江蘇省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拍賣行),商請拍賣事宜。咨詢公司和拍賣行看到翡翠靈芝山子后,決定為其設定一個宣傳期,拍賣前先放到一家博物館宣傳。秦豐表示贊同。事后,咨詢公司和拍賣行就拍賣品的宣傳、保管事宜,與南京某文化博物館(下稱博物館)達成了合作意向。
隨后,秦豐與博物館、咨詢公司和拍賣行三家單位簽訂《委托拍賣協議》。協議約定,秦豐委托這三家單位拍賣翡翠靈芝山子。如果拍賣成功,三家應支付秦豐不低於600萬元的拍賣成交款﹔如果實際成交價格低於600萬元,由咨詢公司向秦豐補足差額。協議同時約定,協議簽訂當日,秦豐即將翡翠靈芝山子移交這三家單位,由這三家單位共同承擔保管責任。協議簽訂后,秦豐就將翡翠靈芝山子交付給了博物館。
兩個月后,博物館在對該物品進行拍攝時,工作人員不慎將翡翠靈芝山子碰落摔壞。博物館花了一筆不小的費用,請相關專家進行了修復。修復后翡翠靈芝山子價值貶損,無法按協議進行拍賣,博物館便將損壞的翡翠靈芝山子交還給了秦豐。
協議是否合法引發糾紛
秦豐得知后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博物館、咨詢公司和拍賣行三家單位進行600萬元賠償。但三家單位以雙方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國家文物法的規定,是無效協議為由,不同意秦豐的索賠要求,隻願意承擔部分責任。
多次交涉無果后,秦豐來到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博物館、咨詢公司和拍賣行三家單位。
秦豐訴稱,三家單位對翡翠靈芝山子共同承擔保管責任。由於三家單位在拍賣協議履行期間未盡完全保管義務,將該翡翠靈芝山子原物損壞,屬於違約行為,依據委托拍賣協議及合同法規定,三家單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賠償翡翠靈芝山子的價值600萬元。
博物館、咨詢公司在法庭共同辯稱,該翡翠靈芝山子屬於一級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規定是禁止買賣的,三家單位與秦豐簽訂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的,在無效的情況下給秦豐物品造成的損失應當由三家單位與秦豐各承擔一半。由於翡翠靈芝山子是在博物館手上做宣傳的時候損壞的,所以博物館有賠償責任,博物館同意賠償秦豐200萬元,或者秦豐將翡翠靈芝山子轉給博物館,博物館給付秦豐350萬元。
拍賣行辯稱,該翡翠靈芝山子實際上還沒有正式拍賣,拍賣行也沒有接手該物品,但因為拍賣行在合同上簽了字,所以願意在總賠償額中承擔50萬元的賠償責任。本案所涉委托拍賣協議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分擔。
訴訟中,博物館申請進行了文物等級鑒定,並當庭提交了《文物評審鑒定書》。
民間收藏文物可依法流通
鼓樓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博物館、咨詢公司和拍賣行三家單位為証明拍賣協議無效,向法庭提交了文物評審鑒定書,以証明協議確定的拍賣物件屬於一級文物,不能作為拍賣標的物。但是,本案文物實屬民間收藏文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可以依法流通,故雙方簽訂的《委托拍賣協議》有效。
博物館在保管物件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導致物件的損壞,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管義務,應當承擔物件損壞的賠償責任。雖然物件是因博物館的過失損壞的,但咨詢公司和拍賣行作為合同約定的共同保管人,應與博物館共同承擔物件損壞的賠償責任。
關於物件的價值確定及責任承擔方式的問題,鼓樓法院認為,雖然博物館等三家單位應承擔物件損壞的全部責任,但由於該物件屬於古董類物品,不具備商品市場交易產品的價格衡量標准,物價部門難以對其進行價格確認,亦無可參照的交易價格和交易物品。根據雙方委托拍賣協議的約定,既然雙方對物件的現存價值無法統一,秦豐將修復后的物件交由三家單位所有,三家單位支付秦豐600萬元賠償款更為公平、適宜。
近日,鼓樓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博物館、咨詢公司和拍賣行向秦豐支付600萬元,秦豐在三家單位交付上述款項的同時,將翡翠靈芝山子交付三家單位所有。(文中人名系化名)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