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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廣場舞也要有禁區意識

2017年11月15日08:27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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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評:廣場舞也要有禁區意識

  近日,國家體育總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明確不得在烈士陵園等庄嚴場所開展類似活動,不得因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之破壞自然生態、環境衛生和公共場地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

  廣場舞已成最具廣泛群眾基礎的全民健身運動項目之一。然而因為沒有規范,導致“高音炮”“放藏獒”“扔老鼠”等極端事件出現。2015年文化部等4部委聯合印發通知,提出將廣場舞納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群眾體育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從社會治理層面肯定廣場舞的意義。但諸如爭奪場地等不良現象又開始出現,比如在鄭州洛陽,一群大爺大媽跟小伙子爭搶籃球場﹔在山東青島,一群老年人佔用機動車道暴走﹔在很多城市,烈士陵園旁跳舞頻繁發生。此次《通知》規定的“四個不得”,是在充分認識現實矛盾的基礎上制定,也直接指向一個大眾關切的疑問:是不是隻要體現了利用率,廣場舞就應該被容納?換言之,它的界限在哪裡?

  很多人認為,廣場舞“哪裡可以跳”是無解的。首先,《通知》發布以前,沒有相關文件明確哪裡是“禁區”,也沒有哪個部門給出權威結論﹔二則,“哪裡跳”是主觀性太強的題目,在廣場舞愛好者看來,公園、廣場、綠地以及“金角銀邊”等任何城市空置場所都可以成為場地,唯一注意的是“怎樣跳”,比如在籃球場沒人打球的時候跳,在機動車道車流量較少的時候跳。這種一味強調“場地利用率”的邏輯,在烈士陵園廣場就照行不誤。面對管理人員的疑問,不少人辯解“沒人的時候,跳跳又何妨”,似乎很難從情理上予以駁斥。但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和《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與紀念烈士無關的活動”,不能跳就是不能跳,這是對烈士的尊重,也體現了對法律的敬畏,托詞和辯解一概不能成立。同樣,機動車道也是絕對禁區,“挑沒車的時間跳”“附近沒有其他場地”等都不是正當理由。

  考慮到《通知》起大方向的指導作用,更多基層治理還體現在各級政府部門。比如,如何規定好噪音分貝數,明確好跳舞時間,每個地方的標准可能都不一樣。這就要求基層治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開拓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不僅要盤活場地存量,而且要牽頭組織協調工作,既要聽取廣場舞人群的聲音,也要聽取其他利益人群的意見,引導各方合理預期,避免突發事件引起輿論激化。此外,最重要的是引導廣場舞愛好者制定自律公約,推動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增進廣場舞健身團隊之間相互理解、共同發展。

  總之,廣場舞並不是無解難題,也並不是總要形成矛盾。從成都人民公園等一些地方的治理經驗來看,隻要形成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全民健身工作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特別是廣場舞健身愛好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有望形成規范、有序、和諧的社會環境。扶青

(責編:溫璐、吳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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