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泽西年代和北京星河联盟影业(《笔仙惊魂3》出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责成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笔仙》系列出品方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0万元。至此,纠缠了3年的真假“笔仙”之争尘埃落定。这场被业界称为“中国电影营销第一案”的落定对今后规范电影营销市场意义重大。
2012年,有“亚洲恐怖电影大师”之称的韩国导演安兵基进军中国电影市场,重新拍摄了自己的成名作《笔仙》。当年5月,《笔仙》对外宣布定档7月份暑期档。但是第二天,一部名为《笔仙惊魂》的电影突然冒出,并对外声称定档6月,比《笔仙》之前确定的档期提前一个月公映。最终,《笔仙》取得了6200万元的票房,而《笔仙惊魂》也意外揽获2300万元,位列当年恐怖类型片第三名。
今年初,由安兵基执导的《笔仙3》宣布定档7月后不久,《笔仙惊魂》再次搭顺风车,宣布《笔仙惊魂3》定于4月公映。不少影迷被两部片名非常相似的电影弄得晕头转向,将两部影片混淆,以为《笔仙惊魂》就是《笔仙》,故最终上映后,《笔仙惊魂3》再次占得便宜,拿下了3200多万元票房。
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笔仙惊魂》出品方不正当竞争证据确凿,并因此而获利。依法予以驳回上述,并维持一审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败诉方均无权另行提出上诉。因此,此案件终审判决结果意义重大,今后影视行业“寄生营销”行为将有判例可循,过于明目张胆的“寄生营销”行为也将被进一步遏制。《笔仙》的胜诉,对于引导影视从业者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影视行业长期发展的良性关系具有启示作用。
影视行业“寄生营销”现象在业内长期存在,一直让业界又痛恨又无奈。“寄生营销”指一部电影利用与“宿主”影片某些相似的特征,以低廉的宣传成本吸引被混淆视听的观众。比如,这次案件中的《笔仙惊魂》与《笔仙》就是典型代表。此外,《变形机体》山寨《变形金刚》,《我是结局》山寨《我是传奇》,《霍比特人时代》山寨《霍比特人》,《驯龙骑士》山寨《驯龙高手》等,不明真相的观众仅仅看片名,真的很难分清楚这些题材和片名都非常相近的影片,究竟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即使在美国好莱坞,这种现象也不少见,甚至“臭名昭著”的Global Asylum(简称Asylum)公司就是一家善于“寄生营销”的电影公司,这家公司最常用的花招就是在片名和发行日期上做文章。环球影业花费了高达1亿美元的成本制作《超级战舰》,被Asylum的《美国战舰》寄生,结果《超级战舰》在美国仅收获了6500万美元的票房,可谓赔了本替别人赚了吆喝。
“寄生营销”影片的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使观众混淆而错误消费,分流“宿主”影片的票房。这种营销手段让被寄生的“宿主”苦不堪言,业内对“寄生营销”非常痛恨,但却对这些“寄生虫”非常无奈。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寄生营销”的问题很难从法律上解决。
寄生营销的主要手段就是模仿片名,而对于电影作品名称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名称进行垄断保护,不利于新作品的诞生,因为语言文字有一定的表达局限性。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一些独创性非常强的作品名称,著作权法可以进行垄断保护。但名称独创性如何界定一般都需要个案判断,较难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从目前国内的案例来看,直接应对寄生营销的司法解决思路多为不正当竞争,即从竞争者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来进行综合判定。
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仿冒商品和虚假宣传的条款。但是不正当竞争的取证并不容易。
此外,还有法律业内人士提出,以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电影名称,但也存在争议,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短语用作电影名称,是否构成商标化使用?商标的功能是标识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而电影名称则是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点睛式地表达电影的主要内容、情节,并不能起到标识电影的提供者即制片方的作用。因此,电影名称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冲突,注册商标是否能用来保护电影名称?答案并不必然是肯定的。所以,从实际情况来看,单一的电影片名很少能被注册为商标,除非是像《哈利·波特》那样的系列电影,为便于开发衍生商品而注册成商标。
那么到底如何解决电影名称保护的问题,记者请教了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礼,他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电影协会的一整套完善的电影名称注册以及纠纷处理制度。会员、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以及司法部门各司其职,背后还有代表制片、发行和放映等不同利益团体的参与,使整个电影工业生态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转机制。更重要的是,行政和司法层面都与之有效的衔接,共同组建了一个有效的解决系统。
解决类似寄生电影的问题,需要行动起来的是电影的主管部门、各方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立法部门。尽快建立完善针对性的电影产业制度,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才能为我国的电影产业保驾护航,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