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开始,新的《南京城墙保护条例》正式施行,1995年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昨天从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了解到,新的《南京城墙保护条例》对于南京城墙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对城墙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上限金额提高到十万元。
外延扩大,包括护城河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副书记曹方卿告诉记者,这个条例,明确了南京城墙的外延,是指明代南京都城城墙,也就是包括明代皇宫的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及其附属建筑,含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址等。这一范围,还涵盖了明城墙以及明以前及明以后修缮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城墙、遗迹及遗址,并按照“城河一体”的保护理念,将护城河和外郭也纳入保护范围。
据了解,明代定都南京后修建的南京城墙,包括宫城、皇城、京城、外郭四重,是我国历史上最高等级的都城城墙等级。专家告诉记者,过去大部分人所理解的南京城墙,其实是指内城墙,也就是京城城墙,明初开有十三个城门。《条例》颁布后,南京城墙的外延扩大,午门、奉天门遗址等明代皇宫遗迹、被民间称为“土城头”的外郭城夯土墙遗址,甚至在江宁路发现的南唐城墙遗址,此次也一并归入了“南京城墙”的大范围。
明确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范围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明确,南京京城城墙,按照南京城墙保护规划,分为一般地段和特殊地段,一般地段城墙的保护范围由墙基两侧各向外延伸不少于15米,特殊地段的城墙保护范围一般在墙基两侧30米-50米之间。宫城、皇城的保护范围根据南京明故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外郭本体的保护范围由墙基(体)两侧各划定30至50米。
在城墙保护范围之外,《条例》还划出了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
《条例》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12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10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不超过18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工业项目和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控制地带内超过城墙高度的建(构)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定高度。
(来源: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