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小说改剧本应保留原著署名

2015年05月06日08:36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律师:小说改剧本应保留原著署名

  改编应先取得小说作者授权

  影视剧剧本的创作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直接编写影视剧剧本,另一个是根据已有小说改编。不论使用哪种方式创作,都离不开编剧的潜心修辞造句,离不开编剧对影视剧剧本创作的宏观把握和细节付出。影视剧剧本的创作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过程,因此,即便根据已有小说改编而来,影视剧剧本也因为其独创性而构成一部新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如果是编剧直接编写影视剧剧本,那么问题就相对简单一些,只要能保证剧本是原创,而非抄袭其他作品,则一般不会涉及侵权问题。直接编写剧本也可以适当引用和借鉴他人作品,但不得超过合理范畴。

  如果是根据已有小说改编创作影视剧剧本,要特别留意一些问题。首先,要注意小说的改编权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款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如果剧本的创作基础是小说,那么,编剧就必须要先取得小说著作权人就改编权的授权。

  其次,要留意小说原著署名权的问题。剧本和之后摄制的影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还需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相关方的署名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再次,要注意避免侵犯小说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小说改编剧本,不得将小说原著由悲剧改成喜剧,将好人改成坏人,除非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

  摄制影视剧要先取得摄制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3款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电视剧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摄制影视剧必须要取得摄制权的授权。

  是不是制片方取得了编剧就剧本享有的摄制权的授权就可以摄制影视剧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编剧没有根据小说改编而是自由独立创作,那么取得编剧授权就可以了;而如果编剧是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则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包含两部分的著作权,一是编剧就剧本享有的著作权,这一部分的著作权是因为改编小说而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另一就是小说原著的著作权,因为剧本是演绎作品,所以摄制影视剧的时候不仅要取得编剧就剧本关于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还需要同时取得小说原著著作权人就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只有同时取得了这两部分著作权之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利用剧本摄制影视剧才是妥当的。

  此外,要取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可见,编剧是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的,也就是说,编剧如果只授权了制片方享有摄制权,而没有授权制片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将来制片方如果需要授权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就会遇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问题。所以,制片方在取得编剧授权的时候,不妨一并取得这些授权,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同时,需要明确取得编剧就剧本授权的权利边界问题,比如时间、地域、独占还是非独占授权、授权还是转让等等。

  使用影视剧本摄制影视剧时,要厘清各方权利边界,严谨书写和订立合同,建议不管是编剧还是制片方,都要聘用专业版权律师草拟和修订合同,将争议解决在签署合同之前。

  网络侵权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更常见的情况是,影视剧本编剧遇到侵权,这时该如何维权呢?首先是确定案件管辖机构,如果是合同之诉,有仲裁协议的使用仲裁程序解决,没有仲裁协议的则使用诉讼程序解决;关于管辖法院如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一般的侵权之诉,比如出版剧本图书涉及的复制权等权利的侵权或者是署名权侵权,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都可以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如果是网络侵权,则管辖范围更宽泛一些,比如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这些都视为侵权行为地。如果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均无法确定,则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也可以管辖。另外,网络侵权的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赋予了原告这样的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方面的规定,目的就是要降低原告维权成本,方便原告主张权利,加大侵权成本和诉累。

  编剧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呢?一般是停止侵权,这个基本上是可以实现的(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或如果判决停止侵权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资源巨大浪费等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判决停止侵权,但赔偿数额一般也会相应提高),赔偿损失一般也会有,还有就是如果编剧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著作人身权被侵权时,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编剧的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被侵犯时,编剧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种诉求基本是行不通的,一般只会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延伸阅读

  赔偿标准

  有望提高至100万元

  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赔偿标准是50万元以下,当然有前提,就是原告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是50万元以下,如果原告的损失或被告获得的利益可以查清,则根据原告损失或被告获益判决。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前的社会讨论中,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于法定赔偿进行了调整,即除了要参照原告的损失或被告的获益,还增加了参照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原告损失、被告获益、著作权许可合理费用均无法确定,则在100万元以下法定判决赔偿,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可按照以上计算结果的2-3倍来计算,不出意外的话,著作权法最新修订实施时的法定赔偿标准,应该不会低于100万元。

  前不久的琼瑶诉于正剧本抄袭案,一审法院除判决电视剧停止传播外,还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判决其和出品方连带赔偿500万元。应该说,此案的判决力度是相当大的,此案对剧本和剧本比对、剧本和小说比对、思想和表达边界等众多法律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说理,对类似案件判决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孙茂成)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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