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反映人与自然互动的文化景观。我国历史悠久,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的区域中心,是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着大量的遗存,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文化积淀的重要体现。
1981年,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1982年2月,国务院转批了这一请示,公布了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的设立。
见证者说
张杰: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上世纪60年代,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保护对象往往是单体建筑或遗址。在北京大学侯仁之、原国家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下,全国政协起草了一份专题报告,建议尽快公布一批文物古迹丰富的历史城市。
当时,随着经济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了破坏,一些老城内建设的工厂和高楼,使历史城市和文物古迹的环境风貌进一步受到损害。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名称,也经历了众多专家的考量。罗哲文当时作为国家文物局的代表,参与评定。罗老认为,中国城市里的遗产都属于文物遗产,并且历史悠久,久负盛名,大多都与文化有关,因此要在“历史城市”这一名称中,加入“文化”二字。
“到现在,西方包括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在内,对于要保护的老城都叫‘历史城市’。加入‘文化’两个字,表明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包括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张杰说,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独有的一个名称。“当下我们在保护古建筑群或者建筑单体时,都希望尽可能地留存其中非遗的部分。从这个角度看,当时起这个名字是相当有远见的。”
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最后公布的名单中有24个城市,都是大家熟知且公认应该加以保护的历史城市,都突出了“现存文物古迹丰富”和“具有重要价值”两项基本原则,可以视为名城评选标准的雏形。
知识链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城市用地蔓延到古城范围之外。由于历史文化名城与周边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仅仅保护老城区或者成片的老街区是不足的,因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也随城市用地的扩展同步扩大,涵盖了行政管辖区域内广泛的遗产资源。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框架下,城市外围的历史村镇、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线性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也得到了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