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答:
利用文物必須以保護和搶救為原則
商業開發的權力要關進制度的籠子
在中國文物保護領域,“保”與“建”如同糾纏的“死結”,一面是文物項目的商業價值,一面是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這條“適度”的邊界究竟該劃在哪裡?
“國有文物的商業改造不能一棍子打死,文物並非不能利用,但以用代養、以用代保,都必須以保護和搶救作為原則和邊緣。”這是王利華的觀點。事實上,在國家文物局的規定中,並沒有完全禁絕經營性活動,但必須是“與自身性質、任務相適應,面向公眾的服務類經營性活動”。
有專家指出,將一部分有居住價值和商業價值的歷史建筑進行市場化和商業化運營,以彌補文物保護和開發方面財政投入的不足,是國際慣例。但各國都有嚴格規定,要通過制定文物保護名錄,簽訂開發契約等方式,對商業化運營、市場化交易的文物范圍做詳細的界定,對具體的開發方式也有原則限制。
而對文物進行商業開發的權力,“要關進制度的籠子”。去年12月底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被謝辰生視為文物保護領域一次力度很大的糾偏。“《意見》明確要求各地限期糾正5種違法違紀行為,在今年5月底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國務院。”
在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周學鷹看來,文物保護與商業利用之間的平衡,必須弄清三對利益關系——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個別利益和整體利益、公開利益和私下利益。“文物的商業開發必然會有各種利益的交換,涉及一個或多個利益鏈。在這其中,凡是涉及公共財政開支、由納稅人買單的都必須要按照規定進行公開﹔特別是公共財政支出的程序必須透明。假如缺少公開、公眾監督,則必然出現權力尋租,也不可能保護公眾的利益。”
這種公開透明的文物利用機制,也被業內人士看作完善監管、彌補漏洞的良藥。杜濤建議,在進行文物項目審批時,相關的單位和人員都應該參與,如文物部門、環保部門、土地部門、規劃部門、專家團隊,還可以組織百姓參與聽証會。而復旦大學文物與博物館學系教授陸建鬆則強調,要建立嚴格的認証機制,必須邀請真正懂文保的專家,而不能光請有利於項目進行的專家,既要明晰評審主體,也要明確事后如何責任追究。
針對文物部門當前的弱勢地位,有專家寄希望於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讓文物管理部門享有獨立的管理權,具有執法能力,才不至於檢查時沒名沒分鎩羽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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