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末明初的贪风
元朝末年,贪污贿赂之风盛行,史载:“仕进者多贿赂权要、邀买名爵。下至州县簿书小吏,非财赂亦莫得而进。及至临事辄蠹政鬻狱,大为民害。”政府也公开卖官鬻爵,“高下有定价”,这些靠金钱买来的官上台后拼命搜刮钱财,搜刮的名目极其繁多:下属初见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肃政廉访司官员本来是负责“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但他们同样是“虐如虎狼”,所至州县,大肆搜刮,“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根据《元史·成宗纪》的记载,仅1303年,受处分的贪官污吏就达一万八千人,赃银四万五千多锭。贪污腐败之严重由此可见。正是在这种吏治败坏、贪污腐化盛行的政治风气下,农民揭竿而起,元朝的统治岌岌可危。
在农民起义风起云涌之际,朱元璋参加并领导了农民战争,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建立了大明王朝。早在发动农民起义和扫灭群雄的角逐中,朱元璋就非常注意保持良好的纪律,他经常告诫部下,“克城勿妄杀人,勿夺民财,勿毁民居,勿废农具,勿掠子女。”由于这时尚处于创业阶段,将士也大都能保持廉洁自律,因此朱元璋的队伍所过之处“号令严肃、秋毫无犯”,例如在攻入太平时,“城中肃然”,取镇江时,竟然“民不知有兵”。这样的军队当然处处得到备受元朝贪官酷吏压迫的农民的欢迎。正因为如此,朱元璋才能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终夺取了政权,建立了明朝。
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队伍的成分相当复杂,其中不乏一些流氓无赖阶层,他们把参加起义队伍作为政治赌注,希望在起义胜利后能够在新生的政权中占据一席之位,从而过上花天酒地、舒适安逸的生活。明朝建立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许多开国功臣中滋生了居功自傲、贪图富贵的享乐主义思想。另外,在明初官僚机构中有许多元朝归附的旧吏,元末的贪污之风也被他们带到了官场中。因此,洪武初年的吏治较之元末并未有多大改善,各级官吏贪赃枉法,地方豪强横行无忌。在中央,洪武十八年(1385)的郭桓贪污秋粮案就是当时骇人听闻的贪污事件,兵部侍郎王志为追捕逃军等事受赃二十二万贯,宝钞提举司官员造钞六百九十余万锭,隐匿一百四十三万余锭中饱私囊,连中央派往各地的监察御史也“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地方官的贪污受贿行为也丝毫不比中央官吏逊色,他们利用征收钱粮等机会肆意侵渔百姓,如浙西地方官,“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如折收秋粮,本来规定每米一石折钞二贯,但地方官巧立名色,取要水角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管库的小吏,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额外索取竟达九百文之多,比正税增加了近一倍。府州县衙门的吏员也经常“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
朱元璋的廉政思想
朱元璋出生于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17岁时父母和兄长相继死于灾荒饥疫,从此他无依无靠,过着以乞讨为生、孤苦伶仃的生活。正是这样的生活经历使朱元璋备知民间疾苦和贪官污吏之危害,对劳动人民非常同情,对贪官污吏则恨之入骨,称帝后他经常对臣下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可见朱元璋早就对贪官污吏的危害有着深刻的思想认识。
明朝建立之初,经过连年战乱,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人民生活困苦不堪,阶级矛盾依然非常尖锐。因此新生的明王朝面临着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缓和阶级矛盾,以巩固政权的艰巨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实行“休养生息”政策,解决明初的贪污受贿问题。因此,朱元璋称帝后更加注意倡廉肃贪,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概括起来,其廉政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吏廉洁与否关系民心向背和国之存亡。朱元璋认为王朝的兴亡取决于民心向背,而民心向背则取决于官吏的廉贪。朱元璋还认为元朝的灭亡乃由于政奢官贪。正是由于汲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他特别注意倡廉肃贪,以此收买民心。
第二,政奢官贪会加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导致统治机能的丧失。首先,朱元璋提出了主奢臣贪、主荒臣专的思想,他说“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若人君奢侈腐化、贪婪成性,必然导致政事荒怠、纪纲紊乱,大臣跋扈、奸贪横行。朱元璋认为元末就是如此,告诫各级官吏,必须此为鉴。其次,朱元璋认为,官吏贪墨,则“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必然导致政治废弛、国穷民困。只有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国家机器才能正常有效运转;否则国家机能必将丧失,统治秩序必将紊乱。
由上可见,朱元璋把官吏廉洁与否提高到了事关国之存亡的高度。为此,朱元璋立下了“杀尽贪官”的决心,并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
洪武时期的反贪措施
(一)颁布文书和诰谕,劝勉官吏
朱元璋颁布了许多劝勉官吏的文书和诰谕,如《祖训录》、《臣戒录》、《醒贪简要录》、《彰善瘅恶录》等,他亲自组织编写的《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以下统称《大诰》)是其中最重要的几种。《大诰》选录了当时全国刑事案件中的官民事例,共236个条目,其中有150个条目是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因此《大诰》实际上就是以惩治贪污为主的法规汇编。朱元璋要求全体臣民户户有此一本,如犯笞、杖、徒、流罪名,家有《大诰》则减一等,无者则加一等。他还把《大明律》和《大诰》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并把他们列为科举考试内容,就连农村最基层的单位里也要“置塾师教之”。在朱元璋的倡导下,《大诰》风行全国,人人读之,人人讲之,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出现了“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193400余人”的空前景象。另外,朱元璋还规定每县乃至里都要建“申明亭”,把贪官污吏的名字及其罪状列于其上,让人人皆知,以示警戒。
(二)乱世用重典
朱元璋认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其对贪污的惩治尤其严厉。前面所说的《大诰》就是重典治吏特别是重典惩贪思想的反映。《大诰》并不是法律条文和量刑标准,而是一种“法外之法”,把“法外用刑”合法化。《大诰》中的许多酷刑如族诛、凌迟、极刑、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枷项游历等30余种都为《大明律》所未设。同一犯罪,尤其是贪污罪,《大诰》的处罚规定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朱元璋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将之挂于官府公座两旁,使官吏一见便触目惊心。明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
(三)对功臣宗亲贪贿严惩不贷
对于贪官污吏,即便是功臣宗亲,朱元璋也一律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出镇广东,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强迫番禺知县道同释放被捕的犯法土豪及其亲戚,并诬告道同致死,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朱亮祖及其儿子朱暹依法处死。
(四)查办大案
最为有名的两桩大案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1.空印案。当时按照规定,每年布政司和府、州、县衙都得派计吏到户部报告钱粮、军需等财政收支项目,经过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者,才准许报销。如果钱谷数字有分、毫、升合不拢,整个报销册便被驳回,重新填写造册。布政司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有千里上下,所以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习惯上都带有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部驳即改”。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其中一定有贪污舞弊行为,决定严加查办,自尚书至守令皆被处死,其他被判处杖刑并发配边关者不计其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空印案”。“空印案”只是朱元璋怀疑其中有诈,未有贪污之确证,但“预持空白文书,遇部驳即改”毕竟不符合财政审查制度,无疑为贪污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久而久之,到户部核钱粮、军需之差也必定会成为贪污受贿的渊薮。因此“空印案”是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的重大举措。
2.郭桓案。继空印案之后,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又查处了一件侵吞秋粮的特大贪污案件——“郭桓案”。郭桓是户部侍郎,他利用职权,和北平二司官吏以及他地方官吏互相勾结,大肆侵吞秋粮。由郭桓经手的浙西秋粮共四百五十万石,但他只上交了二百六十余万石,其余一百九十余万石为他及其他官吏贪污,结果被人告发,朱元璋大为震惊,亲自审理此案。经多方查证,发现郭桓等人除贪污秋粮外,还侵吞了大量金银和宝钞,折合成米二千二百余万石,连秋粮共计二千四百余万石。案件了结后,朱元璋怕如此巨额的贪污会令世人不相信,因此对外只公布郭桓等人贪污秋粮七百万石。此案还牵连到各布政司的官吏和许多地方豪强,“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案”与“郭桓案”共杀了八万人之多,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五)鼓励民众举报和监督,允许百姓将贪官“绑缚赴京治罪”
在反贪运动中,朱元璋规定百姓可以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即时放行,毋得阻挡”,“其正官首领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又鼓励人民加强对官吏的监督,规定自布政司至府州县官,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准许百姓连名赴京告发。在朱元璋的号召下,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曾把贪残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赏陈寿六钞三十锭,人衣各二件,还免除了他三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地方官吏:敢对陈寿六打击报复者,一律族诛。
(六)大力表彰廉吏
奖廉与惩贪是相辅相成的,也是反贪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朱元璋对此也给予高度重视,大胆破格提拔著名的廉吏,如知金华县事王兴宗以廉洁奉公而著称,累迁怀庆、苏州知府,后又擢升为河南布政使。朱元璋还多次亲自召见或旌表廉能卓异者,如洪武八年(1375),因济宁知府方克勤为官清廉,所辖之地官清风正,百姓富饶,朱元璋亲自召见并予以褒奖;嘉兴府布衣王升写信给其子平凉知县王轸,劝勉他“凡事须清心洁己,以廉自守”,“慎勿以富贵为念”,朱元璋发现这封信后,立即派人到王升家予以奖励,还亲自撰写诏书旌表,并将之与王升的家信公布于全国,以为典范。综观朱元璋的整个帝王生涯,一手抓惩贪,一手抓倡廉是他一贯的反贪措施。
朱元璋
反贪运动的经验教训
朱元璋所进行的反贪运动,无论其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用刑之酷及深入彻底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认真总结这次反贪运动的经验教训,对于后人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洪武时期的反贪运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坚持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社会舆论导向与依法惩处相协调的原则。超前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即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针对暴露出来的某些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止今后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朱元璋把法制教育和宣传寓于整个反贪运动中的做法就具有超前预防的意义,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他颁布《大诰》则具有事后预防的性质,有惩前毖后之功效。朱元璋并不是一味迷信酷刑,而是注重宣传教育和依法制裁相结合;他颁布《大诰》、建申明亭,在舆论导向上下功夫,确实起到了酷刑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是坚持专门机构办案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朱元璋发动群众监督甚至逮治贪官污吏赴京是依靠群众同贪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大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洪武时期的反贪运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元末吏治的极端腐败和自己青少年时期的苦难经历使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为朱元璋称帝后进行大规模的反贪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但也正是这种经历使朱元璋产生了一种片面、狭隘的看法,认为“人皆贪”,“谕人为善,从者罕焉”。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反贪斗争的扩大化。如“空印案”中被惩治者虽必有一部分系贪污舞弊分子,但不分青红皂白,凡与核钱粮、军需诸事有关的人员皆治罪,不免冤枉了一些清正廉洁的官吏;“郭桓案”发生后,“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也犯了扩大化的错误,著名的清官方克勤就是在这次大案中被诬告致死的。
而且,在反贪运动中,朱元璋往往独断专行,凭感情用事。明初虽制定了《大明律》、颁布了《大诰》,但朱元璋经常既不以《大诰》、更不以《大明律》定刑,而是任情行事,如有一次,朱元璋见犯赃者特别多,便下令说:“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他还亲自参加刑狱的审判,往往刻意追求查出的贪赃案件之多和数目之大,这样势必会制造出许多冤假错案,把反贪斗争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封建帝王,朱元璋反贪运动的局限性实际上都与缺乏法治观念有关,只有遵循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惩治贪污。
虽然洪武年间的反贪运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以此抹杀朱元璋对明初吏治的贡献。正是由于朱元璋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反贪运动,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对明初阶级矛盾的缓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