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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線訴蘋果公司侵權 法院判蘋果賠償60萬元

2012年12月27日21: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中新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張中江)中文在線訴蘋果公司侵權案27日宣判。法院判決蘋果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中文在線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權侵權行為,賠償中文在線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月4日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文在線公司)訴被告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蘋果公司)、蘋果公司及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艾通思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

  中文在線公司起訴稱:中文在線公司經著名作家二月河、海岩、周梅森及巴金之繼承人李小棠、李小林等人的授權,在全球范圍內對小說《康熙大帝》等16部作品獨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2011年9月,中文在線公司發現在北京蘋果公司經營的網站上下載並安裝iTunes軟件后,即可通過該軟件訪問蘋果公司經營的蘋果在線商店(App Store),並購買、下載含有涉訴作品的應用程序,用以在蘋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產品上進行閱讀。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訴作品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取報酬權等著作權合法權益。

  中文在線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 876 000元(總字數9752千字×500元/千字)及合理支出10 212.5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北京蘋果公司和蘋果公司共同答辯稱:蘋果公司是一家經營硬件為主的美國企業,其產品主要為Iphone、Ipad等多媒體通訊設備,涉案的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並非由其經營,而是由其關聯公司即注冊成立於盧森堡大公國的艾通思公司(ITunes S.A.R.L)經營和管理,涉案被控侵權行為並非由其實施,也並不存在幫助侵權的情況,蘋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應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的經營者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的時間內刪除了涉案程序,涉案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作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本案中並沒有主觀過錯,不構成與侵權應用程序開發人的共同侵權行為。

  就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法院認為:蘋果公司作為綜合性的網絡服務平台App store的運營者,對App store網絡服務平台具有很強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過App store網絡服務平台對第三方開發商上傳的應用程序加以商業上的篩選和分銷,並通過收費下載業務獲取了可觀的直接經濟利益,故對於App store網絡服務平台提供下載的應用程序,應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在本案中,蘋果公司未適當的履行其注意義務,故對於涉案應用程序的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當天判決:

  一、蘋果公司於判決生

  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作品《家》、《春》、《秋》、《康熙大帝》等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二、蘋果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北京中文在線數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000元。

  另據“中文在線”網站顯示,該公司2000年成立於清華大學,是中國數字出版的開創者之一,以版權機構、作者為正版數字內容來源,進行內容的聚合和管理,向手機、手持終端、互聯網等媒體提供數字閱讀產品等。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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