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主体不对 不予受理
据周吉宜介绍,该民事起诉状向法院递交的时间为2012年8月7日,同年12月20日法院发出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周吉宜等13人与嘉德公司之间并未订立拍卖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拍卖合同法律关系;同时,嘉德公司仅是受他人委托履行拍卖合同义务的一方主体,并非涉案手稿的占有人。
因此,周吉宜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不对,故裁定不予受理。
此裁定发出后,周吉宜等13名起诉者于当月27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未在收到起诉状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违法;认定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记者张玉学)
(责任编辑:崔东、许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