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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条例》明确文物升降级:文保不力文物"除名"

本报记者  曹玲娟

2014年07月17日08:3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全国各省市中,《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是最晚出台的文物保护地方法。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1982年公布。32年间,由于种种原因,上海条例申请迟迟未能展开,直到2010年上海市文物局挂牌才重新启动。漫长的酝酿过程,使得《条例》有条件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文物保护最新成果动态,也在全国率先试水不少文保领域的改革突破点。

  文物保护不力将降级,拒绝“重申报轻保护”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评估”以及“升级、降级和撤销的程序”。这意味着,文物在我国首次有了退出机制。

  以往,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并没有退出机制,尽管是出于严格保护的考虑,但也难免会出现个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名存实亡的文物保护单位仍挂牌,或由于人为破坏、修缮不到位等保护不力的文物保护单位难以降级惩戒等情况。

  “退出机制有助于更好地展开动态监测,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状态。”上海市文物局副局长褚晓波说,上海此次在新制定的《条例》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升级、降级、撤销制度。经评估,保护价值发生明显改变的,可以依法予以升级、降级或者撤销。“不达标将施以警告乃至摘牌等处罚。”

  为此,上海通过《条例》,建立起五年一度的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并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级。

  上海市文物局文物处处长李孔三介绍,上海将不可移动文物划分为4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点。《条例》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核定、升级、降级、撤销前和定期评估时,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征询同级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保护,不再“一刀切”

  上海是个文物大市,且拥有鲜明特点。“上海不可移动文物中有80%是近现代建筑,而且这些建筑绝大多数还在使用当中。”褚晓波介绍。

  按照“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上海市绝大多数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与使用将没有办法实施。像和平饭店等这类还在使用中的文物建筑,如果一味“原封不动”,不切实际。如何保护好它们,又不影响其发挥使用功能?《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完好程度,对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保护,分为最严格保护、较严格保护和一般保护三类。

  如曾是“上海总会”、国际海员俱乐部、东风饭店的历史建筑外滩2号,经过“修旧如旧”,现为上海外滩华尔道夫酒店。上百年历史的大理石地砖、柚木地板、窗框、雕刻花纹的穹顶等,均根据历史资料一一修缮恢复。酒店拥有上海唯一一部三角老式电梯,其电梯口是栅栏铁门。“直接使用这种老电梯,质检部门不放行。因此,修缮部门特别加装玻璃,避免夹手。”褚晓波说。

  而对于包括古塔、古庙、教堂、革命遗址等在内的建筑,则实施最严格的“原样保护”,要求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空间格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私人建筑修缮可申请补助,建立文物“诚信档案”

  位于上海天灯弄77号的书隐楼,是上海中心城区仅存的较为完整的清代木构传统民居,占地2000多平方米。传为清乾隆时江西学政沈初建,后为郭万丰船号主人购得,其后裔居住至今。

  “每年台风季节来临时,我们都很担忧。尽管主人没提出要求,我们都会上门主动对书隐楼进行加固处理。”李孔三介绍。尽管如此,随着时间推移,年久失修的书隐楼,越来越令人担忧其安全。

  修缮这类私宅性质的文物保护单位,有何帮扶政策?《条例》中有一项全国首创:私人建筑修缮可申请补助。《条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专家评估确需抢救性修缮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施抢救性修缮。

  当然,《条例》也明确: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上海还建立起文物流通和利用的“诚信制度”。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将建立文物经营者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将实施扣分制度,发现有违规行为,或给予警告,或根据其严重程度上报国家文物局,建议暂停甚至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李孔三说。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17日 09 版)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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