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興斌
國家統計局新近公布,2014年末大陸總人口136782萬人次。按此基數億人口測算,2014年國內旅游36億人次,人均2.6次﹔2015預期目標39.5億人次,人均2.9次。2020年人均5次以上,為68億人次以上。到2050年人均10次,國內旅游將達為140億人次以上。從2014年的36億人次提高到2020年的68億人次,每年增長5.3人次。2011年為26.4億人次,到2014年3年內共增長13億人次,每年平均增加3.2億人次。筆者粗算了一下,到2020年的6年中每年增長5.3億人次是一個很高的目標。
問題在於,國內旅游以什麼作標准?怎樣就算1個人次?筆者曾對國際上的“國內旅游”標准作過考察,在世界旅游組織《世界旅游統計概覽》中,國內旅游數據是指過夜住宿人數,不包括一日游游客人數。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執行世界旅游組織的統計標准,美國定義的“國內旅游”是指離開常住地160公裡以上。即便是一些相對不發達的國家,如博茨瓦納以80公裡為界、萊索托和津巴布韋均以40公裡為界,納米比亞則把“出城”視作1次旅游行為。
而我國現行的國內旅游的統計標准規定,“國內居民離開慣常居住地10公裡以上,出游時間超過6小時,不足24小時,並未在境內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設施過夜的國內游客”,這種“一日游游客”也計入國內游客總數之內。
如果仍然把“出游6小時以上、8公裡以上”作為國內旅游的統計標准,把不過夜的居民在本地游公園、狂廟會,或去郊野公園、農家樂也算作“國內旅游”,那這個“5次”、“10次”是設有多大意義的,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的國內旅游隻統計過夜游人數,是沒有什麼可比性的。
此外,還有一種衡量一個地區或國家國民旅游的普及程度的指數,即以該地區或國家全體常住居民的人口數為基准,測算其中有百分之幾的人參加了國內旅游。如我國台灣地區,每年發布《國人旅游狀況調查》和島內旅游統計數據。2013年台灣地區重復去游憩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公營觀光區、縣級待定風景區、森林游樂區、海水浴場、民營觀光區和寺廟、古跡、歷史建筑及其他游憩區)人數368542920人次(3.69億人次),國內游客數142069000人次(1.42億人次),國人國內旅游比率為92.2%(指“國民在全年內至少曾旅游1次者的佔比”),平均每人旅游次數6.87次,每次人均停留天數1.47天。
筆者認為,這種統計框架比“人均旅游次數”更能准確地體現國民旅游的規模與普及程度。因為“人均出游次數”沒有反映國民中究竟有多少人出游的實際狀況。舉個例子,某單位有10名成員,一年內其中1人出游5次,1人出游4次,1人出游3次,1人出游2次,1人出游1次,其余5人未出游。該單位總出游15人次,人均出游1.5次,他實際上出游的人隻有5人,出游普及率為50%。其實,這正是我們目前國民旅游的真實狀況:一、兩成城鎮居民經常出游(包括出境旅游),三、四成城鄉居民偶爾出游,四、五成城鄉居民沒有出游。有專家認為“大眾旅游正在從初級階段向中高級階段演化”。筆者認為國民旅游大致可分四個層次:一成人處於“高級階段”,二、三成人處於“中級階段”,三、四成人處於“初級階段”,還有二、三成人還沒有條件享受真正意義的過夜的旅游。
去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實現精准脫貧,防止平均數掩蓋大多數”,扶貧工作如此,人均GDP如此,國民旅游也如此。如果不調整國內旅游的統計體系,談“年人均出游次數”沒有多大意義,甚至成為忽悠人的數字游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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