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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張馨予與經紀公司解約糾紛:流行解約是種浮躁病

2013年02月21日08:0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經紀公司與藝人的關系,就像是談一場戀愛。感覺對了,如膠似漆﹔感覺錯位,勢必分手﹔和平分手的,再見還是朋友﹔撕破臉的,從此形同陌路﹔還有糾纏不清的,就像張馨予和香港經紀公司AEG。AEG抓住合約不放,上訴至香港高院,索賠500萬,並申請法院禁止其擅自參與演藝事務。張馨予以今年1月送達解約函為准,咬定自己已跟AEG無關。雙方各執一詞,似乎都在理上。

  要不是情非得已,對於時間就是金錢的娛樂圈,大都不願對簿消磨時光的公堂,除非它本身就是個被策動的娛樂事件。那麼張馨予解約一案是法律事務,還是娛樂事件?首先通過訴訟看雙方是否皆能受益,正如張的聲明所言,拿新聞操作方式的分歧、團隊不具備履行合約條件、經營理念的文化差異等作為理由,証明雙方簽的不是霸王合同,也沒有已發生的經濟糾紛,解約不至於相互受益,也難損人利己。其次作為娛樂事件,雙方比較節制,未現大眾樂見的謾罵和撕扭。但張聲明解約動因時,指出“不能苟同公司對於藝人新聞的操作方式”,用的是色彩濃烈的“苟同”而非中性的“認同”一詞﹔AEG方面的聲明更甚,還專門用了一個自然段來闡釋張馨予男友李晨的介入。作為聲明來講,“男朋友”這樣的定語絕非必需之詞,李晨也大可用“李先生”代之,如是大書特書不免有將事件八卦化之嫌,算是唯一一點附加價值。

  案情的下一步進展,一來看雙方合同的條款,二來看雙方消耗的決心。至於AEG方面向香港高院提請禁止張馨予擅自參與演藝事務的要求,在內地的演藝圈隻會是一紙空話。在影視圈,尤其是在內地的影視圈,經紀合同往往只是個形式,防得了君子防不了小人。那些好不容易做到一線或者准一線的藝人,往往要脫離經紀公司開自己的工作室。曾不止一次聽經紀人嘆息,經紀合同還不如一張廁紙。反過來也同樣聽過不少藝人感嘆,經紀公司不過是些吸血虫,隻知道抽提成而不知如何運作。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這種不可調和的“規律”,正如某種病毒深入中國影視圈的骨髓,而張馨予與AEG之間的這場官司,不過是其中的一個病例。 (曾念群)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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