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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被訴代言違約遭索賠 雙方互指對方先違約

2013年09月28日08:35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范冰冰被訴代言違約遭索賠

  范冰冰

  因認為范冰冰在代言期間延遲拍攝影視廣告片長達半年之久,且未按約定出席四次產品宣傳活動,廣東鉅豪照明電器有限公司將范冰冰及其經紀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共計91萬元。昨天上午,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范冰冰的經紀公司則提出反訴,以原告超期使用范冰冰的肖像為由,索賠220萬元。據悉,不久前,范冰冰剛打贏了與原告的侵權官司,市二中院二審判決范冰冰獲賠80萬元。

  原被告互指對方先違約

  鉅豪公司訴稱,2009年6月,該公司與范冰冰簽訂《廣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約定范冰冰為其燈具、浴霸等產品擔任形象代言人,代言期為24個月,代言費為220萬元。合同約定,范冰冰為該公司拍攝一次產品影視廣告、一次平面廣告以及出席四次產品宣傳活動﹔影視平面廣告的拍攝時間不遲於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將拍攝時間拖延至2010年1月9日,配音錄制時間拖延至2010年1月17日。協商未果后,原告起訴要求范冰冰賠償遲延拍攝造成的損失18萬元,賠償未出席四次產品宣傳活動造成的損失73萬元。

  昨天,范冰冰及其經紀公司——北京博納美濤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共同進行了答辯。代理人提出,代言合同是原告與經紀公司簽訂,其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與范冰冰本人無關。范冰冰只是公司的藝人,合同上也沒有她的簽字,故不應成為被告。此外,根據合同約定,范冰冰拍攝廣告以及出席商業活動需提前書面通知,經共同協商后再確定。范冰冰推遲拍攝時間以及未出席宣傳活動,是鉅豪公司未履行書面通知的義務在先,被告方沒有違約。

  雙方最終願接受調解

  針對原告的起訴,范冰冰的經紀公司提出了反訴。該公司認為,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約,但此后鉅豪公司繼續使用范冰冰的肖像用於產品宣傳,屬於嚴重違約。

  鉅豪公司則否認超期使用。代理人認為,范冰冰的影視廣告於2010年1月才拍攝完,應當以這個時間來算代言廣告的使用期限。此外,博納美濤公司實際就是范冰冰本人的公司,全部代言費都是范冰冰個人收取,范冰冰與公司的權利義務在該合同中是混合在一起的。

  庭審最后,雙方都表示同意在庭下調解。原告的代理人梁律師在庭后說,其實廠家在與明星的合作過程中是處於弱勢地位的,比如雖然合同約定要書面通知,但他們一般都是通過經紀人口頭轉達,無法接觸到明星本人。 北 晨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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