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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女孩醉酒 家庭背景是成为焦点的根本原因

2013年07月19日16:50    来源:光明网    手机看新闻

  当今社会,星、腥、性,始终是媒体追逐的话题。正因如此,“李天一案”爆发半年来,关于案件的每一步进展、每个细节都几乎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

  被置于放大镜下的 “李天一案”,实际上映射出当前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犯罪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光明网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

  家庭背景是“李天一案”成为焦点的根本原因

  光明网:“李天一案”爆发半年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您认为该案件的典型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皮艺军:“李天一案”具有典型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具有社会敏感性;其次,李天一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更容易得到媒体聚焦;再次,轮奸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情节;最后,该案受关注与当今大众社会心态密切相关,社会上所谓仇富、仇官等极端情绪,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可以说,“李天一案”的家庭背景,是案件成为舆论焦点的根本原因。

  媒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光明网:李天一律师曾经通过媒体多次表示,希望媒体和网民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问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皮艺军:这个问题涉及到在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李天一是未成年人,理论上对他的姓名、照片等等要素,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该在报道中出现。

  然而,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李天一因为家庭原因,本身具有知名度,一定程度上属于公众人物。和大多数明星一样,只要是公众人物,他在现实中的隐私权就会受到限制,不能与一般的未成年人相比较,媒体对他的报道也就被放宽。

  最近几周,很多媒体已经意识到在报道中对李天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使用“李某某”等,报道中他照片也很少出现,但是实际上这样做也已经于事无补,对于李天一来说,他作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早已经被侵犯,失去了保护的意味。

  相反在报道中,对同时涉案的其他几位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比较正确。也就是说,媒体对李天一不能采取所谓的双重标准,更加需要客观和真实。

  回溯李天一案,劳教制度给予未成年人的负能量远大于正能量

  光明网:您怎样看待劳教制度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皮艺军:2012年,李天一曾经因斗殴被劳教半年。但当他被解除劳教后不足半年,就又因涉嫌轮奸被批捕。去年的案件,从事实来看,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斗殴,但公安机关对他采取了劳教处罚。从当时的舆情来看,相关部门最终的处罚受到了一定舆论压力,这一处罚结果相对同类案件是较为严厉的。

  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养,其实也是一种监禁的形式,从本质上与对一般成人的监禁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劳教过程中,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的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的“交叉感染”正不压负。就是说,对一个偶犯的未成年人来说,这种劳教场所给他的负面影响会大于正面影响。这种过重的处罚方式,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未成年人结束劳教后,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的增强反映总体社会暴力倾向加剧

  光明网: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倾向有逐渐增强的趋势,您认为这与什么因素有关?

  皮艺军: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倾向增强,我认为某种程度上与整体社会人文素质的下降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整体社会对他人采取一种功利和冷漠的态度,那么社会成员之间就会缺乏沟通、交流和认可,陌生人之间就既缺乏容忍,也没有善意。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倾向的严重性,在于社会上总体社会暴力倾向的加剧。

  此外,现行体制并没有努力消除暴力,并且还热衷于暴力,希望用重刑来对待犯罪。从现在来看,重刑主义依然没有消除,以暴制暴,目前是非常明显的一个标志。整个社会并没有形成倡导和谐共生的氛围,包括个人与异己者的共生,与曾经犯罪的人的共生等等。

  我国需要一部独立的《少年法》

  光明网:从价值观建设以及司法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人社会应当如何作为?

  皮艺军:从价值观来讲,应该首先找到我们这个社会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价值观,主流的价值观是什么。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如果优秀的价值被舍弃了,未来所需要的价值也就缺失了,这就会造成人的基本价值的缺陷。成年人在道德上找不到北,对未成年人也是一种负面的价值示范。

  从司法体系建设上来讲,当前,很多法律健全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细致的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具体到针对未成年人性方面的、网络方面的、社群矫正等方面的法律,都已经到了比较细致和系统的程度。我国作为一个有近3亿未成年人的大国,至今为止没有一部独立的少年法,当前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上都是倡导性原则,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也是成年社会应该有所为的地方。

  事实上,未成年就应该和成年的量刑不一样,如果按照同一个标准,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育的特点,其行为的特殊性应该得到重视。这里所说的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标准,并不是说要减轻处罚,而是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整个司法理念和成年司法必然是不一样的,从程序到实体都与成年人的法律有所不同,包括未成年人法庭和法院等实体机构的建立,以及未成年人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需要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对他们的审理量刑需要另外一套标准,现在司法中常用的办法是从成人司法中筛选出几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条款,大多数是直接比照成年人的标准来量刑,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是目前立法上明显有缺失的地方。(吴晋娜)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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