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沒有勤奮干不成、沒有文化干不大、沒有人格干不長,演員的“生活作品”比熒屏作品更需要責任擔當。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人們發現,二審稿新增了演員自律條款,即“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這一新增條款,將如何對待“劣跡藝人”的話題推向輿情風口。
有人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將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於抬高演藝界行風的道德水位。也有人說,二審草案新增條款對於糾風正氣力度不夠,對劣跡藝人處以限時“禁演”甚至終身“禁演”才更有效。針對二審草案,輿情以不同側面的解讀,表達了人們對演藝界風清氣正的企盼。
近幾年來,“偶像”明星吸毒、嫖娼、交通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屢屢發生,“破窗效應”愈演愈烈,對社會認知尚未成型的青少年產生了負面示范。對此,中國政府網之前刊登了一則網友在“我向總理說句話”的留言,“這讓我不禁開始恐慌,如果中國大多數的青少年追隨的是這樣的偶像,那麼在不久的將來整個社會的風氣將變得難以想象。”該網友的“恐慌”,抒發的正是大家的心聲。
更為關鍵的是,演藝界存在“犯錯者仍舊獲益、違法者依然吃香”的異化現象。比如,曾有經紀人把演員吸毒被捕視為“小禍是福”,又如某涉毒編劇公開聲稱“完全不后悔”,再如個別人的“二進宮”。這難免會消解甚至破壞司法機關、政府
部門為減少和預防吸毒所做的努力。明星有劣跡,卻不妨礙他們繼續掘金,違法違規成本過低,暴露了當下娛樂業行業約束力的缺位。
反觀日本韓國,藝人違法或曝出丑聞會受到輿論的強烈譴責,藝人還要召開發布會公開道歉,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經紀公司“雪藏”,徹底告別演藝事業。比如,2011年,16歲的日本藝人森本龍太郎因為未成年吸煙被演藝公司無限期雪藏。要知道,明星不同於普通人,是資本重金打造的文化消費符號。其公共空間中的言行,同樣是整個流行文化產業鏈的一部分,“偶像”明星應當承擔與其社會影響相匹配的社會約束。
當然,我國在約束劣跡藝人上並非沒有作為。比如上海出台禁毒條例,依法管控涉毒藝人從業行為,規定了三年解禁的時限。國家廣電部門停播涉毒涉賭涉嫖等“劣跡藝人”作品,並將他們排除在一些重要獎項評選之外。同時,越來越多的社會團體與各演出公司簽訂《禁毒承諾書》以淨化演藝界隊伍。然而,相較於地方探索與局部實踐,人們更期盼形成全國、全行業的法治約束。
“戲比天大、德如地厚。”演藝事業,沒有勤奮干不成、沒有文化干不大、沒有人格干不長,演員的“生活作品”比熒屏作品更需要責任擔當。我們期待,在法治的規范和引領下,廣大藝人能主動加強自我約束,愛惜羽毛,為社會奉獻更多好作品。
□孔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