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今年全国两会,王兴东的提案“关于废除《著作权法》修改第3稿中的第十九条,增强保护影视作品原创剧本作者权益”中声明,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中,“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了”,“摄制权”被取消并归为“改编权”,电影“剧本”没有纳入被保护的“文字作品”,将大大地削减原创剧本作者的权益。
王兴东通过对比《著作权法》的3次修改稿,指出第三稿第十九条还需斟酌。首先,剧本许可授权被剥夺。他表示,国家版权局曾对他往年的提案作出答复,“完全赞同关于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的意见。”然而在修改第3稿中没有体现这一答复。另外,就我国版权的使用实践来看,“摄制权”不可并成“改编权”。他指出,在修改一、二稿中“摄制权”和“改编权”均属于作者两项不同的权利,第三稿突然合并成“改编权”,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的“权种”时只可以授以“改编权”,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物关系。
王兴东认为,凡能被误解的法条,不是好的法规。中国与美国电影比肩的行业梦想,也需要高质、周详的保护原创的法律。
同时,王兴东呼吁,不能取消原创作者的“修改权”,并且“剧本”应明确纳入“文字作品”或单列“用于影视广播的文字作品”。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