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拍卖公司拍卖钱钟书私人信件遭杨绛诉讼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中贸圣佳公司网站中还登载了拍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细节内容的媒体报道文章,部分文章中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手稿全貌。
此后杨季康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法院:钱钟书书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
据悉,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中贸圣佳公司提起了上诉。(记者陈菲、涂铭)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