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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十家KTV三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因费用太高拒付赔偿

2014年11月06日09:25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楚雄十家KTV三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因费用太高拒付赔偿

  原标题:楚雄十家KTV三度被诉侵犯著作权 因费用太高拒付赔偿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昨天,云南楚雄的十家KTV因为侵权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诸法庭。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仅仅开庭半小时后就要求停止审理。聊不下去了。

  据首先报道此事的媒体称,双方重要的争议在于每首歌赔多少钱?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乍一听,一首歌300,这价格貌似还真不低。而且,这钱到底应该由谁来收?

  所以咱们得先从音集协有没有收取版权费的资质说起。今天上午本台记者拨通音集协法律部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向我们解释其收费资质的合法性:

  音集协工作人员:现在我们国家总共有五家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每一种作品类型都成立了一个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是词曲作者的权利,音集协是录音录像作者的权利。我们是两个合同共同授权的,同一使用者,如果两个协会都有权利收取的话,那由其中的一个委托另一个收取,这也是为了减轻使用者的负担。在国家版权局的协调下,最终是由音著协委托我们来实际收取的。

  也就说,音集协确实有收费的权利,而且KTV也不用担心其他协会敲门,就这一家儿。但问题又来了,这收多少钱标准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音集协曾与当地KTV从业经营者们协商,以5.5元每天每个包间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用。楚雄当地一家KTV的董事长李安平认为:以楚雄的经济消费水平来看,这个定价难以承受。

  李安平:第一次他是几十首歌,第二次是两百多首,现在就达到了接近六百首左右的歌来进行起诉我们,这个已经超出我们承受范围,因为他们这个(费用)在不断的攀升,没有结合当地的实情和当地的经济现状来进行判决的。

  但是音集协则称,这已经是考虑过多重因素之后的“打折价”不能再低。

  音集协工作人员: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一个上限的标准,而且我们也在国家版权局规定的上限标准之下,根据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了各地的上限,已经远远低于国家版权局的标准了。比如说楚雄和红河都是云南的,但可能发展水平不一样,我们都会把这个考虑在内。包括使用者使用的时间,还有包房数量的多少,每一家歌厅都不一样,都会和他具体的协商。

  按照音集协的说法,显然双方协商未果。这事儿不得不闹上了法庭。楚雄一KTV负责人金先生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被音集协起诉了三次,第一次法院判赔了1.6万元。第二次起诉,判了8万多。最近一次还没开庭,索赔13万余元。音集协越告越大,KTV老板越赔越多为哪般?对此,音集协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

  音集协工作人员:我们管理的歌曲比如说有十万首,那我们不可能一下子拿10万首去诉他,我们只能是第一轮拿出50首,第一轮诉完以后,我已经告诉你,你必须得交了,而且法院也明令你必须得交了,但他还是不交。这是故意侵权啊,所以我们只能是第二轮了,第二轮我们再选择100首。您看到的这九家其实有若干家已经跟我们和解了,已经是和我们签了合同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了,这里面只有那么一两家不只是自己不交,而且他还威胁其他家,如果是你交了的话,我跟你没完。

  但是,和解的说法,却没有得到楚雄当地KTV老板的认可:

  李安平:这个是他的一面之词,我们现在有几十家KTV正在筹建一个行业协会,在我这里我肯定得告诉,是没有跟他们达成和解。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回到最初那个引人侧目的300元每首歌的争议上来了。说白了这300元并不是每首歌的版权使用费而是法院判决的赔偿:

  音集协工作人员:这三百块钱不是著作权使用费,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损失的赔偿,这首歌你过去一直在免费使用,我要追究你的责任,他是故意侵权的,他是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的,这是远远高于正常授权许可就是我们刚才的那个标准的。跟我们签订合同正常缴费,他的成本是会远低于所谓的三百元一首歌,为什么现在维权诉讼以后就高了呢,那是带有一个惩罚性的,这是法院的一个引导作用。

  在“免费大餐”结束后,各地发生了多起关于版权费的诉讼。今年9月,山东威海5家KTV因版权费问题被告上法庭;10月,辽宁本溪市30多家歌厅、KTV因拒缴版权使用费被起诉,共被判赔80万元;其中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成为争议的焦点。

  回归到本次诉讼中,每首歌罚300到底重不重?我们也咨询了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常亚春。常律师表示具体金额不好评价,但如果真如音集协所说,对方反复侵权,那加大惩罚力度是必须的:

  常亚春:按照著作权法判赔偿,一般是三个标准,一个标准是侵权方的受益;还有一种标准是权益人的受损,你的经济损失有多少;还有一种就是法院的酌定。每首歌多少钱是属于法院酌定的范围,就是参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行业标准,到底判多少合适不太好衡量。因为在前两个标准不太容易取得的时候,后面只能通过行业这种调研大家有一个参考的数额,法院根据这个参考的数额等等裁定的这么一个标准。当然如果他反复做(侵权行为)的话,肯定从主观情节上,主观恶意上,肯定要重一点。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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