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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以死承擔秦國貴族怨恨 使秦法得以保存

2014年01月13日11:03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商鞅:以死承擔秦國貴族怨恨 使秦法得以保存

《大變革時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趙明著,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長期以來,關於中華文明的軸心認知是以儒家為中心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歷史真實。《大變革時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一書,超越儒家立場,給商鞅以恰當的歷史定位。

  一場決定中國政治走向的大變法

  在群雄亂舞、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之世,儒家學說經孔子的發揚,成為各諸侯國之顯說,然而孔子始終遇不到真正的王者,於是隻能自詡“素王”。儒家提倡克己復禮,然而當世“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儒家無法以儒家的方式阻止戰爭,也無法締造秩序。正是在戰國之嚴酷現實與儒家學說之投效無門背景下,法家登場了。如果說戰國的邏輯本身就是力的邏輯,法家不是要像儒家那樣“催眠”人欲和權力,而是承認、“喚醒”並規范之。這一性惡取向的理性認知恰恰是法治的邏輯起點,是對儒家道德意識的去魅。

  那麼法家哲學家商鞅與秦國國君孝公何以相遇呢?作者在書中詳細考察了商鞅入秦之前的政治經歷。商鞅本是衛國沒落貴族,最初投效於魏國國相公叔痤門下,擔任秘書性質的中庶子。雖有公叔痤的竭力舉薦,但魏惠王蔑視出身低微的商鞅,使其郁郁不得志。這反映了各諸侯國仍局限於嚴格的等級制度之下,儒家之仁雖有不彰,但等級觀念根深蒂固。魏國雖有吳起變法,但對於等級制度觸動不大。恰此時,秦孝公發布《求賢令》,誠心正意,山東士子一時矚目。作者詳細考察了秦國的特殊歷史和立國精神:其一,秦人苦難深重,復興之志昂揚﹔其二,秦人文化落后,變法之途易通﹔其三,秦人尚武勇毅,軍國意識強烈。這樣,臥薪嘗膽之秦公與矢志變法之法家商鞅相遇,二者心心相印,一場決定中國政治走向的大變法拉開帷幕。商鞅“耕戰”之頂層設計、新法之規則體系、執法之嚴格平等、護法之矢志不渝,成為后世變法改革者獲取勇氣與智慧的寶藏。

  “徙木立信”凸顯法治國家必然是信用國家

  秦國雖文化落后,然世族結構森嚴﹔雖尚武勇毅,然私斗之風盛行。這就導致商鞅直接面對兩種類型的不守法群體:一是傳統貴族﹔二是山野刁民。面對如此政治狀況,變法首要任務就是樹立法的權威,而權威之根本在於信義。“徙木立信”就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典型事件。據作者考察,這一做法並非商鞅首創,而沿襲自吳起。起初百姓自然是半信半疑,認為官府不可能信守承諾。商鞅深明人性,知道“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果然,有人徙木,官府立時兌現,法律權威從此奠定。

  這一做法給我們的法治啟蒙或普法工作以極大的啟示,那就是官府守法或守信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如果官府立法而不守法,許諾而不兌現,那麼民眾就無法建立對規則的信任,就無法以規則思維與官府互動,法治就隻能是統治的方便工具,而不是官民一體遵守的客觀規則。所以,法治國家必然是信用國家,其首先考驗的就是政府信用。

  商鞅自然明白法律權威的牢固確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徙木立信”只是一個開始。新法隨后遭遇到了兩次更加嚴峻的挑戰,而這些挑戰對於商鞅之命運有著決定性影響。

  “作法自斃”,恰恰表明了商鞅立法的成功

  作者謂商鞅以“徙木立信”始,以“作法自斃”終。后一用語幾乎成為儒家立場的經典評價,遂有“恥與商韓為伍”之說。秦因商鞅而強,統一六國,秦火使儒家之道與肉身均歷經最嚴酷劫難,儒法之不相容遂成定論。不過,“作法自斃”其實可以有法家立場的解釋:這恰恰表明了商鞅的成功,他的立法已經深入秦國官民的內心,成為社會一體遵守的規范,無人例外。如果店主因為商鞅特殊身份或商鞅許以厚利而隱匿之,則秦法之權威立喪。盡管商鞅不得不露宿街頭,但其內心未必沒有驚喜和安慰。所謂人亡法存,對於偉大立法者而言,肉身之存在並非第一要務,關鍵在於法的存續。商鞅之死於秦法而言,他以身死而承擔了全部的貴族怨恨,使之不對准秦法。

  商鞅之法不僅存於秦,亦存於漢乃至后世萬代。漢雖尊儒,然承秦制,霸道王道雜之。董仲舒雖順勢弘揚儒家,重新確立儒家在文明教化、社會治理與官員道德上的規范性地位,然漢武帝的精神世界實質上是儒法合流的,而在國家理性與政治架構上依然秉承法家。儒家亞聖孟子嘗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謂對儒法關系的合題式總結。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概括了政治秩序的三個基本條件:有能力國家、法治和責任制政府,明言中國對於有能力國家之建構開世界先河。這一政治成就從歷史淵源上顯然要歸功於法家和秦制。

  (作者:田飛龍,北航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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