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第59号令,审议通过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解决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带来的相关问题,对现有规定进行了完善。同时,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并增设了新的规定。例如,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有利于促进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
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如,明确了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在拍卖活动的行为原则。针对近年来拍卖业中出现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等诚信缺失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新办法第三条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