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7月1日开征的遗产税,历时28年,而正式征收仅有9年。
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孙先生认为,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节制私人资本。中华民国成立以后财政困难,因此,有人建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等,增加财政收入。
1938年10月,南京国民党政权正式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正式开征遗产税。不过,遗产税开征的第一年,实际税收只有1900元,与国民政府遗产税收入预算200万元的目标相比,不足预算千分之一。1941年,各地直接税局查征遗产税的案件数量,竟以民生贫困的甘宁新直接税局为最多,共83件。此外,浙江局52件、江西局48件、广西局32件、陕西局26件、川康局23件,其他各局不到20件。全年征收的遗产税虽然超过20万元,但仍不足预算的4%。
抗战胜利后,战时财政转为正常财政。1946年,遗产税完成立法程序。当年4月16日,《遗产税法》公布,即日起施行。较之前,此次遗产税法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基本免税额从不足10万元提高到不足100万元;免税和扣除项目提高到不足1000万元;17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8级,最低边际税率为1%,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到60%;改进征收程序,设立遗产估价审议委员会;调整罚则,大幅提高罚金。1947年3月,财政部公开承认:遗产税自1940年开征以来,迄将七载,规模虽已粗具,而绩效终未大彰。
新中国成立后,多次提及要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俞飞)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