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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維權戲還沒完 於正須公開道歉並賠償500萬元 

2014年12月26日08:2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瓊瑤維權 戲還沒完

  “知識產權勝利了!”

  一審勝訴后,著名編劇瓊瑤難掩激動的心情,借微博公開發聲。

  今年5月,瓊瑤以電視劇《宮鎖連城》涉嫌抄襲其作品《梅花烙》,對編劇於正等5方提起訴訟,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歷時近8個月后,12月25日下午,“瓊瑤訴於正等侵害著作權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4家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復制、發行和傳播行為,於正公開向瓊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與4家公司連帶賠償瓊瑤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瓊瑤訴於正一案,比他們創作一部劇本,更具有深遠的影響力。”這是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之前在微博裡寫下的一句話。一審判決后,瓊瑤在聲明中引用了這句話,並認為,這“讓我這次的官司,得到了最正確的評價”。

  截至26日零時30分,“瓊瑤起訴於正侵權”相關話題,在新浪微博已達3.5億人次閱讀量,高居熱門話題榜第一位。

  創作難免會借鑒創意,但借鑒不能超過合理范圍

  此案之所以廣受關注,除了涉案雙方均為頗具號召力的編劇以外,人們更在意的,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與未來。

  “近兩年,影視作品著作權被侵犯的案件時有發生,光今年我在三中院就審理了3件。”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馮剛表示,此案可以說是典型案例。

  今年4月15日,瓊瑤發表長微博,公開舉報於正編劇的《宮鎖連城》抄襲其作品《梅花烙》,她表示將把相關劇本証據交付相關部門核查,並要求停播該劇。對此,於正否認抄襲,稱“這絕對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5月28日,瓊瑤對於正等5方提起訴訟,正式踏上維權之路。12月5日,此案第一次開庭審理。12月11日,新浪微博用戶“編劇幫”公開發表的109名編劇參與署名的《就瓊瑤女士起訴於正一案內地編劇的聯署聲明》指出,譴責一切抄襲、剽竊、非法改編他人作品的行為,呼吁保護原創,停止侵權,維護編劇職業尊嚴。這使得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再度升溫。

  針對庭審中“瓊瑤是否有資格控告於正侵權”“如何認定於正是否侵權”“涉嫌侵權劇目的處罰額度將為多少”等三大焦點,法院判定——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為瓊瑤。劇本《宮鎖連城》涉案情節和小說及劇本《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從而構成了對后者的改編,侵害了原告的改編權。根據涉案作品的性質及被告侵權使用獲利情況,於正及4家公司連帶賠償瓊瑤500萬元。

  《梅花烙》《宮鎖連城》都是收視率頗高的熱播劇,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此案的“侵權”如何界定?

  “涉及到著作權,一般有抄襲、改編、合理借鑒等幾種情形,瓊瑤起訴於正等是因為《宮鎖連城》侵犯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和攝制權。”馮剛解釋,抄襲即照搬,沒有產生新作品﹔改編則是與在先作品有來源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加入獨創性內容,形成一部新作品,仍屬侵權。“作品創作中,難免出現創意借鑒的情形,但借鑒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戲說、穿越……近些年,虛構題材的電視劇充斥熒屏,而虛構題材不同於真實歷史題材,作者可以有較大創作空間。“但於正所使用的人物設置、人物關系等,超越了對瓊瑤作品合理借鑒的邊界,因此構成侵權。”馮剛提醒,即使在創作中將他人流傳廣泛的在先獨創內容,不自覺地加以使用,依然要對其過失承擔責任。

  劇本侵權不僅是抄襲、改編,馮剛介紹,近年還出現了一些侵犯著作權的變種,如劇組拖欠編劇稿費的合同糾紛,即在作者完稿后,以不滿意為名拒付稿酬,但隨后組織人馬改編作者的初稿,這也構成侵權。

  案件具有標杆意義,“維權難”仍是未來最大難題

  在微博中,王興東曾這樣寫道:“我們不能把法律當作嚇鳥用的稻草人,讓它安然不動地矗立在那邊,鳥兒見慣以后,會在它頂上棲息而不再對它害怕。”利用法律維權,現在成為越來越多創作者的選擇。但在現實中,“維權難”仍然是困擾知識產權保護最大的難題。

  “編劇維權難,根源還是侵權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小鷹曾表示,由於舉証艱難,編劇等權利人維權很被動。在知識產權領域,採用懲罰性原則,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來,應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這個案子的判決,對於業界具有標杆和警示意義。”中央戲劇學院電影電視系副主任高雄杰說,抄襲、搶奪創意現象的屢次發生,嚴重損害了原創者的創作積極性,行業內也形成了不好的風氣。

  高雄杰表示,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一定難度,因為是否進行了抄襲就很難明確界定。對於文化產業來說,有時候創意和想法就是一個知識產權,但目前知識產權的保護很難細化到對一個創意的保護。此外,對於侵權的追討成本也較大。

  “原告提出了很多著作權保護客體中,更細層面的內容,如人物設置、具體情節等,具體列舉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我個人認為,這對日后著作權法的實施,和文學藝術創作者應從哪些方面進行自我約束,都有很大意義。我們就是要通過這個案例,鼓勵原創而不是抄襲等侵權行為。”馮剛說。

  維權和自律不僅是編劇的事,更是提高社會尊重原創的大事。王興東說:“要依法維護編劇的合法權益,需要呼吁政府部門加強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樹立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原創,尊重創新的良好氛圍。”

  在參與“百名編劇聯署”時,編劇余飛曾對媒體道出心聲,“這個案子,關系著編劇行業一個要命、也是底線的問題——抄襲和剽竊。宣判結果對廣大創作者有直接影響。”

  一審宣判后,於正方表示將提起上訴。看起來,這出“戲”注定無法在2014年終結。對於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而言,故事也遠未終結。

  (綜合本報記者沈小根、鞏育華以及新華社報道)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26日 12 版)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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