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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叫停钱钟书书信拍卖 名人信札是否隐私难定论

但如果书信内容真的涉及到钱钟书或者杨绛方面的隐私,则收信人将其拍卖有侵权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则明确指出:“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
2013年06月05日08:26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记者4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于3日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写给时任某杂志总编辑的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我们已经撤拍了。”北京保利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禁令也不是针对我们公司,我们公司不愿再做评价。”未被卷入此次事件的北京某拍卖行的一名工作人员私下对此评论:“法院的诉前禁令裁定看似严厉,其实没有打到实处,例如并未明确要求中贸圣佳撤拍。而且,禁令和杨绛的诉求好像并不一致,因为在拍卖的过程里并没侵犯到著作权。”

  名人信札算不算隐私

  “北京保利和北京传是撤拍钱钟书信札,并不是杨绛最主要的目的。”对北京拍卖圈情况颇为了解的江先生(化名)表示,杨绛最希望的还是中贸圣佳最终撤拍,理由是“书信内容涉及对一些文化名人的批评,这批书信一旦公开,很可能会引发争议”。有业内人士从北京保利本次春拍的拍卖图录上发现与钱钟书有关的拍品有两件,图录号分别为3547、3533,其中3547是两封信札,3533是一封信札,认为内容似乎未涉及过多的个人隐私。

  “什么才算是名人隐私?”收藏名人信札的吴先生(化名)表示,名人信札拍卖多年来都在进行,“这么久以来,包括钱钟书先生在内不少名人的信札都在拍卖,此前也没人因为隐私权这个问题喊停过。名人信札一直被我们当做文学体裁之一,出版的出版,发行的发行,学习的学习,研究的研究。”对此,也有法律人士在网上发表观点,称名人也应享受到保护隐私的权利,未经同意拍卖名人信札确应禁止。

  “如果法律上真的有问题,中贸圣佳不可能不搭理。”江先生告诉记者,“不过,一旦法律真的界定这个是违法的行为,那么证明以前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到位。”

  所有权、著作权与隐私权之争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黄春海有段清晰的表述:“从物权的角度,收信人有钱钟书方面来信原件的物权,包括以拍卖的方式处理的物权。不过前提是书信内容不涉及隐私,书信内容里也未明确限制不得发表。但如果书信内容真的涉及到钱钟书或者杨绛方面的隐私,则收信人将其拍卖有侵权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双舟则明确指出:“书信作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

  @周大伟的微博对此说道:“不少法律大师都站出来说其中有侵权行为。寄出去的信件,所有权已经属于收信人。侵犯了钱钟书的著作权吗?如果不涉及出版印刷,似乎也谈不上。如果信件被公开,侵犯了隐私权吗?钱是个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法律常常又网开一面。”

  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夫妻之间对信件的拥有权是否和夫妻财产权一样各占一半?杨绛是否有权阻止对钱钟书的信件的拍卖?

  相应法律法规存漏洞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步林律师表示:“我认为,名人信札的收藏确实更多还是牵涉到隐私权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而这件事情至今还未能有定论,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存在漏洞,对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书信没有明确的保护。”

  “现行法律对这类型事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北京某拍卖行负责人孙先生(化名)提出,拍卖行在整征集、预展、拍卖的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的义务,也不对作者负责,而仅对委托人负责,一旦有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则由委托人承担。拍卖行表示:“我们只是艺术品交易的中介机构,收取一定佣金,不应由我们承担过多的风险。”

  此外,也有行家从拍卖法的角度进行另一种解读:“委托人只要拥有标的所有权(处分权)即可委托拍卖,这跟委托人有无著作权、是否与拍卖人约定没有关系。而且,拍卖企业在预展中没有必要对信件的内容做出完全解读,只要是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与资料(包括印制图录)就可以了。但法律并未做出展示到什么程度的规定,存在‘真空’领域。”(文/记者林琳、郭晓昊)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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