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文化>>媒体联播

教科书选用作品要支付报酬了 "办法"具有强制性

2013年12月01日15:25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教科书选用作品要支付报酬了

  新华社电 12月1日起,一批部门规章正式实施。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修订后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文化部日前出台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指出,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拟上网运营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事前审核,确保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

  办法表示,文化部计划首先将网络音乐、移动游戏行业的审查备案工作交由企业自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办法具有强制性。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