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期末考试已陆续结束,扬子晚报记者昨天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高校的期末“神题”也是“奇葩朵朵”,让人眼花缭乱。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有一道选择题,“请你选出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其中出现了一个选项:“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 (扬子晚报1月27日)
“草泥马”跑进了刑法课考题,着实出人意表。更让人惊奇的是,这条考题的出题者、南京大学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的答案居然是,“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而应当为‘抢劫罪’。”
这位南大老师说我国刑法里没有“抢夺罪”,然后很遗憾,《刑法》里不但有“抢夺罪”,而且还专辟一条。《刑法》第267条即“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抢夺罪,抢夺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贴别严重情节的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到底是南大法学院老师真的不清楚《刑法》第267条“抢夺罪”的相关条文,还是媒体记者理解有误,我们姑且存而不论。但“草泥马”居然跑进了刑法考题,就更是匪夷所思。
“草泥马”,是中国网民恶搞的“十大神兽”之首,其原型为原产于南美洲的小羊驼,最初于2009年初出现于百度魔兽世界吧,之后迅速蹿红,在聊天室、论坛中广为流传。关于“草泥马”的视频、卡通和商品也成为世界范围关注的对象。根据论坛上广为流传的说法,“草泥马”居住在“马勒戈壁”,然而“草泥马”的生存环境受到“河蟹”的威胁,诸如此类。很明显,网民们用丰富想象力为我们建构了一个愤世妒俗的精神家园,“草泥马”就是网上的一句国骂。
南大法学院老师把“草泥马”导入考题——“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说明这位老师似乎没有弄清楚“草泥马”这个谐音字背后的特别意涵,就把这个很愤青的“国骂”随便拿来,望文生义一番。这同几年前上海《解放日报》高调报道“卧槽泥马”,妄说“卧槽泥马”典故出自《战国策》,结果出尽洋相,道理是一样的。
大学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老师们理应把精力花在认真教书、培养人才上,而不能靠“卖萌”、“新潮”来搏出位,尤其不应该把那些连自己都没有弄懂的网络新术语生搬硬套到课堂上、考卷中。这位南京大学老师让“草泥马”跑进考题,实在不足为训。(汪忧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