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12月7日《金陵晚报》)
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出如此“奇葩考题”,或许初衷是好的,不外是培养的是学生逻辑思维、发散性思维、逻辑判断和分析推理的能力,提高学生应变能力。但是任何的考题可以形似“神”,而不能形似“鬼”。像草泥马,其原型为原产于南美洲的羊驼,如今是中国网民恶搞的十大神兽之一,进入考题本身就是不严肃。“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有违常识,是一种戏说恶搞。
诚然,考生面对诸如此类“奇葩考题”时,可以抛开课堂上的常规思维模式进行思考,有利于学生的临场发挥的思考能力,我们既不能把开放性思维教育总是看做成“天书”,但是也不能把“天书”作为教育方法的创新。考题可以创新,但不能不靠谱,离奇搞怪的“神题”总是“闹鬼”,让人“神马都是浮云”一头雾水,犹如“现代天书”让人看不懂,把人的思维引向“错乱思维”有悖于考试的初衷。
尤其是像这样的法律考试,把“草泥马”故弄玄虚说成“凶器”是极不严肃的。考题可以“奇葩”创新,但“奇葩考题”不能成为“娱乐愚乐”的载体,“戏说恶搞”的而是引导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的考验。教育应有责任担当,不能随心所欲,“奇葩考题”是“情绪文化症候”的教育浮躁,缺乏理智和人文精神,是方法创新急躁的另类“精神偏执”,让考题偏离正常的教学轨道,诱导人们挖空心思去钻牛角尖,导致人的思维的僵化与分裂。有违教书育人的宗旨,容易把学生引入歧途的迷宫,应该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