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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鈞唱自己作品被訴侵權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昨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訴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十月天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駁回了音著協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3年04月25日07:17    來源:揚子晚報    手機看新聞

  鄭鈞

  昨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訴被告北京十月天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十月天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駁回了音著協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中,音著協認為十月天公司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舉辦的“你必須幸福——鄭鈞2010北京演唱會”中使用了音著協受托管理的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故起訴十月天公司,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36671.3元。

  十月天公司以鄭鈞在其本人的演唱會中演唱其自己的作品並未侵犯鄭鈞的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不適用於音著協與鄭鈞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為主要抗辯理由,不同意音著協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鈞為涉案音樂作品《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的詞、曲著作權人。音著協雖受鄭鈞委托管理其音樂作品的表演權,但音著協成立的初衷系為避免著作權人難以控制其權利,起到溝通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的橋梁作用,而非著作權人使用本人作品、行使自身權利時仍需經音著協許可並支付費用。

  同時,音著協與鄭鈞之間為合同關系,雙方合同中並無排除鄭鈞行使自己權利的約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雖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但音著協與鄭鈞簽訂管理合同的時間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施行十年,管理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鄭鈞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音著協行使的權利。

  十月天公司與鄭鈞的經紀公司簽訂了《演出合同》並向其支付報酬,鄭鈞也實際應邀出席了演唱會並表演了其自己的作品,十月天公司有理由相信鄭鈞有權演唱其自己的音樂作品,無須經他人另行許可並支付作品使用費,十月天公司不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並未構成侵權。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音著協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該案的過程中,考慮了音著協的性質、成立初衷及核心職能,對著作權人行使自己權利之權利進行了明確,並在合同原有約定與后繼出台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時,在民法意思自治原則與法律新規之間作出了抉擇。(李 囡)

(責編:包銀輝(實習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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