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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書坑儒新解”作者:不得不說的一場文化造假

2013年09月06日11:01    來源:三秦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焚書坑儒新解”作者:只是一場教材改革

  8月1日,《三秦都市報》刊發了一則310余字的簡訊《王根權論文“焚書坑儒考”獲大獎》,概要報道了本人《“焚書坑儒”:一場曠日持久的彌天大謊》的論文觀點,不承想引發全國上百家報紙、網站、電視台報道,並引發網上激烈爭鳴。8月2日,《京華時報》報道《王立群不認同“焚書坑儒”新解》的消息后,再次掀起網上熱議。8月14日,王子今引經據典在《光明日報》刊發洋洋洒洒5000余字的《“焚書坑儒”再議》專稿,意思也是“不認同”。王立群、王子今兩人還異口同聲表達出另外一層意思:研究歷史要嚴謹,不要賣弄,不是一味的標新立異。對此我很認同,這是每一位學者都應該持有的科學態度。基於研究歷史要嚴謹的科學態度,本人對“焚書坑儒”新解再做解讀。說句多余的話,《“焚書坑儒”:一場曠日持久的彌天大謊》一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的本人《大秦帝國文明探秘》一書,該文被2013年5月25日出版的國家統計源核心期刊《中國教育科學探究》“相中”,並被中國教育科學探究雜志社、全國教師優秀論文編輯部評為論文一等獎。拙文的全文有些人讀到了,有些人沒有讀到。有些人沒有讀到,就“急火火”表態反對,似乎有失嚴謹。

  所謂“焚書”:不得不說的一場教材改革

  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者何書?《史記》明載:“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本人考証認為,秦始皇所焚的是“過時的、不適用的私學課本,並且是相當於今天的語、政、史之類的教材。”

  第一,秦時書的概念與現在書的概念不同。《詩》、《書》、百家語,屬於內容同類,傳抄者各不相同,傳抄的內容及其注解也各不相同的同名書籍。

  第二,根據語境判斷,所“焚”的乃課本也。“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的上文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夸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這一語境中,我們不難發現,其中多處出現了“學習”、“私學”、“學”、“教”等詞語,說明所焚之書與“學習”、“私學”、“學”、“教”的關系密切,正是當時的教學課本。為何要用“藏”字呢?本人理解應該是在此次焚書之前秦政權已經發出過禁止使用過時課本的通告。

  第三,“非博士官所職”一語最能說明當時所收焚的就是教學課本,且屬私學中的教學課本。秦始皇時設立主管“六藝、諸子、詩賦、術數、方伎、佔夢”的博士七十人,從中可以看出博士官的主要職責是主管國家科技文衛宗教事務。“博士官所職”即博士官所“掌握”的、持有的。《焚書令》明確規定,博士官所職之《詩》、《書》、百家語不焚。本人認為不焚的這部分《詩》、《書》、百家語,一是用於國家圖書收藏研究的資料,二是通過博士“審定”過的官學教學課本。收焚的乃是未經“審定”的私學教學課本。第四,從孔子編定“六書”看,《詩》、《書》、百家語就是私學課本,而且只是私學中的部分課本。

  有資料顯示,孔子及諸子百家私學用的主要課本《詩》、《書》、《禮》、《樂》、《易》、《春秋》。另外,諸子百家辦學,為的是宣傳各自的學說,“百家語”即為諸子百家的個人著作,自然成為宣傳他們各自政見的“課本”。大秦帝國建立后,信奉法家學說,在教育方略上,明令“以吏為師,以法為學”,倡導官學。不再允許“私學”中繼續使用那些沒有重新編寫的過時舊教學課本。《焚書令》明確規定,博士官所職之《詩》、《書》、百家語不焚,說明這部分課本已通過官方“編審認可”。由此可見,秦始皇所焚之書乃是私學中過時的不適用的“文綜”課本。第五,從人們的日常用語中可以見得。人們談論文化人時,每每說他們飽讀詩書,學高八斗。論及沒文化人時,則說他們不讀詩書,不懂文墨。由此也可見得,《詩》、《書》屬古代課本無疑。

  綜上,對秦始皇三十四年所“焚”之事,隻能解讀為:秦始皇三十四年,國家進行了一場教材改革,收焚了“天下”所藏之“《詩》、《書》、百家語那些過時的不適用的私學中的‘文綜’課本。而不能解讀為‘焚書’或‘焚詩書’,解讀為‘焚書’或‘焚詩書’屬文化造假。”

  所謂“坑儒”:不得不說的一場專項打擊犯罪行動

  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者何人?《史記》記載,方士侯生、盧生等人答應為秦始皇找到長生不老藥。按照秦律謊言不能兌現,或者所獻之藥無效驗者,要處以死刑。侯生、盧生自知弄不到長生不死藥,拿了秦始皇的錢,不但逃之夭夭,而且誹謗秦始皇天性剛戾自用,專任獄吏、以刑殺為威、貪於權勢等等,由此引發秦始皇開展了這次專項打擊詐騙、造謠誹謗的懲治行動。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說得很明白,被坑之人乃“犯禁者”。“犯禁者”即犯罪分子。故此,對秦始皇三十五年所“坑”之事,隻能解讀為:秦始皇三十五年,國家坑殺了四百六十余名犯罪分子。因為罪犯、儒生、術士是不同的概念,解讀為“坑儒”或“坑術”、“坑術士”屬文化造假。

  所謂“焚書坑儒”:不得不說的一場文化造假

  本人考証認為,“焚書坑儒”的原本真相是:“焚”、“坑”兩件事屬歷史真實,但將不合時宜的教學課本“《詩》、《書》、百家語”擴大為“書”,將犯罪的“術士”擴大為“儒”,並將這兩個“變造”后的事物混為“焚書坑儒”這一專用詞。“焚書坑儒”是混淆事實、偷換概念、真假相參,典型的“邪說辟言”,明顯系篡改歷史、篡改事實的文化、政治造假。我國形式邏輯的鼻祖公孫龍早在兩千多年前就發表了著名的“白馬非馬”論。根據“白馬非馬”這一邏輯關系可知,“天下所藏之《詩》、《書》、百家語”不等於“詩書”不等於“書”。“犯禁者”不等於“術士”,也不等於“儒生”。

  史料還顯示“焚書坑儒”一詞最早見於《漢書·地理志下》,該書中還不叫“焚書坑儒”,而叫“燔書坑儒”。《后漢書·陳蕃傳》中稱“焚書坑儒”。《漢書·地理志下》的作者班固,東漢人,距大秦帝國三百年。《后漢書·陳蕃傳》的作者范曄,南朝宋人,距大秦帝國六百余年。2008年清華大學對“清華簡”歷史文物研究成果表明,目前我們讀到的漢代以后流傳至今《尚書》部分文章是系篡改、偽造的文本。“焚書坑儒”這一詞語的出現,帶有貶低秦始皇及秦政權的強烈色彩,屬於一起典型的篡改歷史事實的文化造假。8月2日《京華時報》報道王立群時說:“王立群建議課本中應改成‘焚詩書坑術士’,因為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活埋的是術士而非儒生。”王立群這一建議,也非新的觀點,《史記·卷121·儒林列傳》:“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這個觀點顯然不嚴謹,偷換了概念。

  關於“焚書坑儒”,毛澤東也有自己的學術觀點:“勸君少罵秦始皇,焚坑事業要商量。祖龍魂死秦猶在,孔學名高實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讀唐人封建論,莫從子厚返文王”。

(責編:王鶴瑾、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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