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一部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國產動畫片上映。然而,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卻發現,這部電影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自己的兩部知名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遂將該影片的制作方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下稱藍火焰公司),發行方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基點公司)等起訴至法院,除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外,還訴請賠償300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公司還需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35萬余元。
針對兩原告訴請,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電影中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以及電影海報均具有獨創性,受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原被告動畫形象進行比較,“K1”、“K2”分別使用了“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獨創性的擬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組合,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的著作權侵權成立。但是,就海報整體而言,兩者在構圖、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原告的兩部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經過原告的大量使用、宣傳,《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已經能夠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與“賽車”的含義具有較大區別,被告的電影以《汽車人總動員》為名稱,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中,“人”字被輪胎遮擋,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產生誤認。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本案承辦法官邵勛表示,在國家政策的鼓勵和支持下,中國的動漫產業快速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涌現出一批優秀的原創作品。一些國產原創動畫電影不僅取得良好的口碑,也取得較高的票房收入。在創作過程中,簡單的某種設計思路作為思想不應被壟斷,應當允許合理的參考與借鑒,但不能使用他人獨創性的表達。邵勛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抄襲和傍名牌最終要付出代價。(李姝徵 陳衛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