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我们是早上6点半开始跳舞,现在都改到7点了,晚上也约定最晚不能超过9点,最好能在8点半结束。”潘永钗是温州市健身舞协会主席,平时常在鹿城区的松台广场跳广场舞。自21日区里公布《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后,跳广场舞的“大妈”们都纷纷遵守公约调整了跳舞的时间和伴奏音量。
广场舞本来是城市退休的大爷大妈们活动筋骨、锻炼身体的一种方式和渠道,就像跑步、打球一样,但是因为它存在扰民的一面,所以在整个2013年几乎成了一个公共话题,遭遇了社会各界不少的质疑和非议。而以往每次围绕广场舞的争论,热烈虽热烈,最终却往往讨论不出一个结果来,也达成不了共识,所以全国各地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和那些感觉被广场舞影响和骚扰到的人,仍旧是冲突不断,互相埋怨。
而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似乎找到了一条解决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捷径”。这个被当地居民俗称为“广场舞公约”的公约,正式的名称是《广场文化活动公约》,是由鹿城区有关部门与当地的文化团队代表和其他市民代表经多方协商讨论后制定的。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广场舞的跳舞时间段,跳舞时伴奏乐音量的大小等等做出约束性的规定。如此一来,也就既照顾到了跳广场舞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照顾到了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广场舞公约”对解决困扰很多地方居民的“广场舞难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在进一步完善与改进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实,“广场舞公约”所体现出来的意识和智慧,并没有多么新鲜,也没有太大的难度,它只是在满足某个社会群体利益的同时,也照顾到了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换言之,就是在两个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群体之间,寻找到了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以往说到广场舞扰民的问题,双方之所以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就是只愿意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愿意顾及对方的利益。比如跳广场舞者希望自己不受到别人的任何约束与干扰,想怎么跳就怎么跳;而自觉受到广场舞骚扰的居民,却想着最好把这些跳广场舞的都统统赶回家,眼不见心不烦。这样一来,双方都完全不给对方留余地,最后自然是只剩下互相攻讦,互相指责,却丝毫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而温州市鹿城区的“广场舞公约”,正是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并且通过这种利益博弈找到了一个均衡点,你让一步,我退一步,最终双方各取所需,皆大欢喜。这显然是值得全国各地基层政府、城市管理者以及广场舞爱好者们好好借鉴学习的。(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