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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将全部捐赠20万元获赔款 对二审判决表欣慰

2014年04月15日10:57    来源:文汇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杨绛将全部捐赠20万元获赔款 对二审判决表欣慰

“希望你们合法经营,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赚钱的机会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隐私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别人的隐私去做买卖。”

--杨绛

上周四下午的终审判决,让持续10个多月的“钱杨书信拍卖”一案最后落槌。北京市高院宣布维持一审原判,杨绛先生闻讯后表示很欣慰。记者今天了解到,杨先生将把获赔之后的20万元全部捐给公益组织。

捐赠是顺理成章之举

终审判决的具体内容为: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杨绛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尽管这与杨绛要求拍卖方中贸圣佳和收信人李国强共同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在赔偿数额上存在落差,但杨先生并不看重钱。她生活简朴,乐善好施。钱锺书、杨绛二人把一生全部的稿费和版税均捐赠给了母校清华大学,设立“好读书”奖学金,至今捐赠累计逾千万元。面对此次“钱杨书信拍卖”一案的判赔金额,杨先生再次决定捐赠是顺理成章之举。

涉案书信属隐私范畴

杨绛看重的是“理”。维权过程中,她曾两度公开声明强调:“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希望你们合法经营,尊重法律,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赚钱的机会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隐私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别人的隐私去做买卖。”

被告方则对是不是侵权另持看法。中贸圣佳公司在上诉中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绛有权依法行使钱瑗(杨绛之女)的涉案权益,公司也已提前取消了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了被诉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收信人李国强也认为自己很无辜:“我(把书信)卖给了香港画院一位姓叶的经理,他又转卖给另一个人,那个人再拿到北京拍卖。我没有参与拍卖,跟著作权没有关系。”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院采纳了北京市二中院的审理意见,认为钱杨均对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等。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李国强承诺遵从判决

在“钱杨书信拍卖”一案一审判决之后,李国强先是表示“打算道歉”,在听说中贸圣佳上诉之后随即表示“暂不道歉”。记者今天致电在香港的李国强,他承诺将遵从判决。

李国强称,之所以还没公开道歉,并不是态度问题,而是程序所需,中贸圣佳的上诉让一审判决暂时不具备法律效应。他表示,他自始至终都没参与上诉,只是静候最终的判决。

但他对于这份最终的判决,仍不够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我到底赔多少?我也不知道。我没参与拍卖,所以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那精神赔偿方面呢?5万元吗?”他说,至今没有任何人告诉他该怎么赔,如果收到相关的信息,他一定会配合。至于公开道歉,他也会按程序来,发表在《中国青年报》等相关媒体上。

他透露,他的身份(上世纪80年代曾担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让他有缘和很多文人交往。目前,他手里还保存着不少文人信件,仅钱杨书信,他手里还有几十封,内容大都和《干校六记》发表事宜相关。他表示,既然法律对此事(“钱杨书信拍卖”一案)有了界定,他会更加慎重保存这些信件。记者追问他最后将如何处置这些信件,他说:“杨先生已没有后人。等我老了以后,没法交给她后代,很可能是捐给博物馆。”

可考虑建立征询制度

杨绛先生曾公开表态:“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什么要把它们公开?”、“坚决反对任何公司、企业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拍卖钱锺书、我杨绛以及女儿钱瑗的书信,我们也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公司和个人处理、拍卖我们的信件。”杨先生的这一鲜明态度,通过“钱杨书信拍卖”一案的胜诉而得到了完全的支撑。

但属于民事范畴的此类案件,实际操作中是原告不主张,法院则不立案,而单个的维权者常常势单力薄。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建议,可考虑建立名人书信公开或拍卖征询制度,受信人想要公开或拍卖,需要征得写信人同意,当写信人离世,至少也该征得其家属同意。此外,还可以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经验,对艺术品拍卖实行追续权,即在每次拍卖和再次转手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作为补偿,从某种程度上保障名人后代即著作权人的利益。记者 江胜信

专家观点 隐私权是没有期限的

在“钱杨书信拍卖”一案发生之前,围绕名人书信的官司并不鲜见,比如鲁迅后人的维权、张爱玲粉丝的维权等,但均处弱势,无奈收场。而“钱杨书信拍卖”一案则释放了一个利好信息,包括在此案中的“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于今年2月17日被最高法院作为“七个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之一对社会公布,这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后的首例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临时限令,推动了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写信人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钱杨书信拍卖”一案涉及到两个权益,一是著作权,二是隐私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李显东指出,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的直接支配权,书信也有著作权,它属于写作书信的人,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时间是终身和死后50年。

比著作权50年期限更久远的,是隐私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指出,信件的自然属性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包含了很强的私密性和对对方的信任度。即便收信方被认为拥有信件所有权,其对信件的处理也要受到三个原则的严格限制:一是不能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进行颠覆,信件的转让不能利用和违背写信方和收信方相互间的信赖;二是不能侵害写信人的权益,信里所披露的个人私密信息不能被公开;三是信中内容可能涉及第三人,信件的处置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拍卖钱杨信件’中被公开的钱锺书信件,不仅包含了钱锺书、杨绛及收信方李国强大量的个人信息,还涉及钱锺书对历史和学人的臧否。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公开很‘适度’,并没有损害钱先生形象。但隐私并不是由旁人眼里的‘好’和‘不好’、有没有构成实际损失来判定,只要是个人的观点,本人没有公开的意愿的话,就构成隐私。隐私权是没有期限的。”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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