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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斥于正新剧抄袭 专家解读"一字不抄的抄袭"

2014年04月17日07:48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琼瑶斥于正新剧抄袭 专家解读"一字不抄的抄袭"

  事件

  琼瑶公开信怒斥《宫锁连城》抄袭

  昨天下午,言情剧“鼻祖”琼瑶发布了一封名为《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的文章,文中她怒斥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称自己 “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琼瑶还“喊话”广电总局领导,希望能让《宫锁连城》停播。

  在公开信中,琼瑶列举《宫3》在剧本主线、支线、人物设置等多方面都存在抄袭现象,“《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宫3》中有的细节也抄袭自《梅花烙》,“恒泰、醒黛洞房之夜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虐待,找来巫师作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琼瑶称,不仅是《梅花烙》,于正曾屡次抄袭她的作品,“从《六个梦》到《梅花三弄》到《还珠格格》,无一幸免。”她本人日前正忙着将22年前的作品《梅花烙》重新编撰,却遭到了于正的抄袭,而且是“将《梅花烙》的故事全部抄袭。所有《梅花烙》的剧情和桥段,全部被此剧(注:《宫3》)盗用。”写了25集的剧本也只好停摆,而她的儿媳何秀琼曾联系湖南卫视,并请求不要播出该剧,但该剧目前依然在播出。琼瑶表示,她对内地的著作权法不甚了解,现已是“走投无路”, 因 “无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自己“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延伸

  网友呼吁谁来管管“于抄抄”

  琼瑶公开信发出两小时后,于正给出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并将“抄袭”传闻归咎于部分网友和媒体。

  尽管于正否认抄袭,但九成以上网友认为目前收视第一的《宫3》就是抄袭《梅花烙》。网友们立即开动智慧,全面盘点起于正多部电视剧作品中的抄袭行为。微博上发起了话题:“于正抄过的电视剧。”网友总结:“于正,字抄抄,白羊男,爱美人,以编(抄)剧为生。作品《贤妻良母》抄《溏心风暴》、《大清后宫》抄《金枝欲孽》、《宫1》抄《步步惊心》和《流星花园》、《宫2》抄《甄嬛传》、《宫3》抄《梅花烙》……当个编剧不容易啊,会写会演还要会耍赖!!!”

  《宫3》女主角宋连城,也被网友认为是于正“集各家之大成”:“连城很喜欢往大杂院里钻,总爱摆出一副‘打尽天下不平事’的样子,一会儿化身为疯疯癫癫、侠气仗义的小燕子;一会儿又化身为深情款款、低吟浅唱的菀贵人;一会儿又化身为菩萨心肠、助人为乐的夏紫薇;一会儿又化身为敢爱敢恨、肝胆相照的陆依萍;一会儿又化身为忍辱负重、为爱牺牲的白吟霜。”

  还有网友对于正的“雷剧”深感“吐槽无力”:“于正的电视剧,明明就是抄袭的,明眼人都能看出来,关键是,你老抄就抄吧,反正现在电视剧就是大家一起抄。但是你能抄得有头脑点么?前言不搭后语、历史乱入、剧情错乱、无厘头惨剧、化妆服装好像跟你有仇。真是乱得连吐槽都无力。”

  曾与于正合作过的编剧李亚玲也站出来“揭发”,五年前于正就动过效仿《梅花烙》的心思:“早在2009年合作《大丫鬟》时,于正就要求我把《胭脂雪》副线和《梅花烙》主线结合起来写成一部戏给他制作,被我拒绝。后来我另创作了《大丫鬟》给他。他说我这样自命清高成不了大事,还说抄袭只要不超过20%比如你把20集戏全抄了但只要扩充到100集法院就不会追究。五年后他编剧的《宫锁连城》终于问世!”

  解读

  “一字不抄的抄袭”

  算不算侵权?

  琼瑶说自己对内地著作权法不了解,吃了“哑巴亏”;编剧李亚玲爆料于正放言“法院管不了他”。为什么在普通人看来明显的抄袭,真的难以得到法律界定?像于正这种“一字不抄的抄袭”是否构成侵权,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杨静告诉记者,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或表现,而不是思想内容本身。著作权法对于思想不予保护,更多的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文化成果能够为全人类所自由共享,而不被任何人所独占。否则,每一位作者都占据一部分思想,那么留给社会的将是越来越少的创作空间,这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宗旨。“人类的文学创作不乏对前人作品的借鉴,比如《哈姆雷特》的剧情和桥段不断被后人沿用。”

  杨静法官指出,通常,情节是文学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直接影响着读者的欣赏体验,决定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之间质的区别,也直接决定了作品的经济价值和艺术价值。法律所能容忍的“雷同”的程度,应当依据诉争作品的具体类型和内容而定。在小说等虚构类作品中,作品的构成元素包括思想、人物、情节、场景以及语言等。这些元素不是简单的堆加在一起,而是由作者按照一定的语言风格、思想精神统一在一起的。作者用独具自家风格的语言和文学技巧将它们组装起来,就鲜明地烙上了作者的痕迹,进而成为更鲜明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好比使用同样的砖瓦木料,不同的建筑师会创造出截然不同的建筑。单纯的砖瓦木料属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建筑师独特的构建方法以及呈现出的独具特色的整体建筑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杨静法官表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借鉴应当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也就是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超出此界限,则恐有侵权之嫌。 本报记者 邱伟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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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圈中剽窃案件频发,为此闹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引人注目的官司,是天津作家龙一诉石钟山的新书长篇小说《地下地上》抄袭了他的短篇小说《潜伏》。

  此案中,两部小说均描写了地下共产党员在国民党军统局中假扮夫妻成功获取情报完成潜伏任务的革命故事,也确认了二者故事背景、故事结构、具体情节、主要人物设置、男女主人公的性格和命运均有很大程度相同或相似。

  法院认为,鉴于二者描写同样历史背景下的相同题材故事,相同或近似之处在所难免。同时两部作品不仅在情节发展的关键环节、情节推进的方式、各个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设置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大量的情节描述、细节设置上也存在显著区别,上述区别使得读者对于上述两部作品会产生不同的欣赏体验,进而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责编:易潇、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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