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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项目改为后置审批

2014年08月12日11:17    来源:人民网-文化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许心怡)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文化部11个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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