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在2012年以184万元被拍卖。当年8月,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的16位后人将中国嘉德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今年6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周作人的后人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周作人手稿遭拍卖 后人告拍卖公司
2012年,一份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珍罕手稿亮相嘉德春拍,引起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是1918年7月周作人在北京大学发表的一篇著名演讲,后全文刊载于《新青年》第5卷第1号。
周吉宜是周作人的长孙,曾任中国现代文学馆副馆长。据他称,该手稿为周作人亲笔所书,并一直由其亲自收藏。1966年8月,该手稿同周作人其他物品一起,因时代客观原因(被抄家),被强制脱离周作人的占有。后来,相关部门向周家后人分批归还了周作人的部分物品,但手稿并不在其中,下落不明,直至在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上现身,被周家后人知晓。
周作人之孙周吉宜等闻讯立即与拍卖行交涉,称该手稿为“‘文革’期间周家被抄走之物”,物权归周家后人所有,希望拍卖行立即撤拍并物归原主。
对于周吉宜等人的要求,嘉德方面则表示,“根据对方目前提供的情况,不足以使我们做出撤拍的决定”。
为了解决手稿的物权纷争,周吉宜等16人将嘉德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不支持原告诉求
据了解,一开始,这一案件并不被一审法院受理。周吉宜等人告手稿持有者侵权,擅自将《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拿出来公开拍卖。可是由于嘉德公司根据拍卖保密协定拒绝透露涉案委托人的个人情况,周吉宜等人找不到被告。
此外,嘉德又要求周吉宜等人出示“‘文革’抄家清单”,以证明该手稿确系周家所有。但周吉宜等人却无法提供。
后经过反复协商,一审法院以嘉德公司为被告立案。经过近两年的博弈,一审法院在今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均认可诉争的手稿已经拍卖,被告已不占有该诉争手稿,对于周吉宜等人要求被告返还诉争手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周吉宜等人要求确认涉案手稿的所有权等相关权益属于他们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周吉宜等人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嘉德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对手稿进行拍卖,本身对手稿不享有所有权,其仅基于委托拍卖合同而对诉争手稿负有保管义务。在不能确认委托人对手稿为非法占有,周家后人等人为手稿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周家后人要求嘉德公司返还手稿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二中院驳回周吉宜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作为此案中提起诉讼的16名周氏后人之一,周吉宜曾经表示,周作人生前留有很多手稿,不断有学者跟他们家人联系,以供查阅研究之用,如果手稿追回后,他们最终是要捐献给社会的,比如相关文学研究单位。“不希望它埋藏在私人手中不见天日。”
发现
名人手稿拍卖纠纷 物权是主因
北青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与书画等艺术作品不同,名人手稿具有史料价值,会涉及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也就不可避免涉及隐私问题。但近两年的手稿拍卖纠纷,真正关乎隐私的其实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物权纠纷,复杂的地方主要在于物权的流转。
根据我国《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有合同约定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根据这一规定,除约定外,手稿的物权仍为原作者享有。但在现实中,一些当时尚未出名的作家投稿之后未收到退稿是常有之事,很多年过去后,这些当时不受重视的手稿因各种原因而遗失,后被他人以合法的渠道获得。随着若干年后作家的名望渐高,这些原本很普通且遗失的手稿价值也得以大幅提升,由此也产生了目前所遇到的各种手稿物权纠纷。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