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禁令听证双方斗富 知产法院首裁定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程序

2016年06月30日13:52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好声音”禁令听证双方斗富

“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到底归谁所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及相关商标标识,灿星公司不服,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裁定。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复议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其间双方围绕“中国好声音”名称所属权等焦点问题展开了一场长达3个半小时的激辩。

听证过程中,灿星一方提出,愿意提供与1.3亿元等额的法人担保来申请撤销禁令。唐德一方当即回击:如果法院认为现有担保金额不够,唐德公司还可以考虑增加。

本案是知产法院首次裁定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程序。与普通的行政听证不同的是,司法听证的程序与庭审程序相似,目的是为了赋予当事双方,特别是被申请人申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争议焦点一】

“中国好声音”名称归谁所有?

灿星观点:“好声音”是中国孩子

在法庭辩论中,谈及“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名称,灿星制作总裁田明透露,灿星和荷兰Talpa公司的协议还在协议期内,衍生产品的授权要延续到2018年才失效。对于如今两家的关系,田明打了一个比方:“现在Talpa通过香港仲裁希望和我们解除合约,相当于两方还在婚姻状态中,Talpa单方面提出‘离婚’,香港仲裁机构还在仲裁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Talpa找了一个名叫唐德的‘第三者’,现在这个第三者宣称他的权益被我们侵害了,这是匪夷所思的。这里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授权先后的问题,目前唐德获得的授权是无效的。”

田明情绪有些激动,他斥责Talpa违反国际惯例,坐地起价,严重扰乱中国市场。

对于“中国好声音”中文品牌归属的问题,田明说:“‘中国好声音’是一个中国的孩子,这个名字是灿星和浙江卫视创造出来的。它的名称权、内容权属于浙江卫视,你不能因为他穿了四年西装,起了一个英文名字叫‘the Voice of China’,就说他是一个外国孩子。我们从来没否认过这个西装是Talpa的,那你把你的西装拿回去啊。我们今年所有的形式、样式、节目的舞美、制作、包装都变了,根本谈不上模式侵权。”

唐德观点:Talpa模式至少有50%功劳

对于灿星“中国孩子”的理论,唐德一方的代表律师反呛道:“一个孩子,爷爷给起了个名字,难道孩子就成了爷爷的吗?”

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宏亮接受采访时表示,Talpa公司从创意的角度,能在世界范围内做出这么一档好模式,付出了非常大的努力。他认为,这种模式对“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的成功,至少占到50%的因素。“大家可以拭目以待,现在更多的所谓原创就是把节目中一些元素拿掉,其他换汤不换药。”

“面对中国现在的广播电视节目市场盗版、借鉴满天飞的现状,如果还不能从法律、行政等方面对知识产权有一个严肃的态度,那么我觉得中国电视的整个市场发展都会有问题。”

【争议焦点二】

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产法院裁决是否矛盾?

灿星观点:两个裁决冲突无法执行

灿星公司代表律师提出,在唐德公司提出申请前,Talpa公司已经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了仲裁,仲裁申请涵盖了本案全部内容。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便做出了相关裁决。基于Talpa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否拥有“中国好声音”的名称权益,同时香港的仲裁机构认为,早期阶段颁发临时措施将造成对仲裁结果进行预判的实际效果,因此颁发任何关于中文汉字“中国好声音”使用的临时措施都是不恰当的。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却是禁止灿星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

“针对同样的申请内容,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相反裁决。那么,假如我们现在执行香港的裁决,必然就违反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

唐德观点:两个裁决适用法律诉讼主体均不同

对此,唐德公司回应称,香港仲裁裁决与北京知产法院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所处理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诉讼主体等均不相同,香港的裁决结果与知产法院的裁定并不冲突。唐德公司之所以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是由于灿星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2016中国好声音”)的名称,知产法院裁定停止灿星公司继续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并无问题。

【争议焦点三】

1.3亿元担保金是否合理?

灿星观点: 1.3亿元远不能弥补其损失

灿星公司表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原定于2016年开播,灿星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批准播出的时间段还是黄金档,一旦禁止播出,将会给灿星和浙江卫视造成重大损失。

田明透露,浙江卫视《2016中国好声音》1.8亿元特约广告定价已经因为禁止令的颁发受到影响,有一家客户退出,另外还有若干合作协议、节目互动项目协议、指定汽车产品协议解除,涉及数亿元,且损失还在进一步加剧。这也是对方诉讼保全金远远不能覆盖的。如果灿星最终胜诉,这1.3亿元根本不够弥补其在打官司期间的损失。同时,灿星一方指出,既然对方也认同“中国好声音”节目价值40亿元,怎么能仅仅拿1.3亿元作担保呢?

唐德观点:法院如认为金额不够还可考虑增加

吴宏亮表示,“稍微改个名字就能损失好几个亿,这个名称可太有价值了。这恰恰证明了这件事情的紧迫性。唐德现在维护的就是这个名称的权利。这也促使唐德公司要用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来制止灿星公司这种高额收益的行为。”

唐德代表律师表示,该担保金担保的目的是停止不正当竞争造成的侵权行为,并非要损毁价值几十亿元的节目品牌。因此,1.3亿元的数额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

灿星一方提出为表达他们胜诉的决心,愿意提供与1.3亿元等额的法人担保来申请撤销禁令。唐德一方当即回击:诉前行为保全不同于一般财产保全,是不可以解封的。如果法院认为现有担保金额不够,唐德公司还可以考虑增加。

(责编:欧兴荣、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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