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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電影不准自帶飲料 東莞一電影院霸王條款被處罰

2014年03月14日14: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看電影不准自帶飲料 東莞一電影院霸王條款被處罰

  中新網東莞3月14日電(李映民 劉遠忠 李建華)東莞市消費者委員會14日通報,廣東東莞一電影院因“霸王條款”——不准消費者自帶飲品被消費者投訴,經工商部門查實,被投訴方在經營過程中拒絕消費者外帶非該影院的食品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被責令立即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限期整改。

  據悉,東莞消費者何先生日前在東莞常平鎮某電影院購票觀看電影,驗票時被影院工作人員告知其隨身攜帶的礦泉水不能帶進影場,同時宣稱要攜帶食品進場必須在該電影院內部購買。

  何先生認為電影院的此要求屬於“霸王條款”,涉嫌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並且該影院要求在其內部購買的食品才能帶進去屬於強制性消費,隨即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店家取消這一不合理規定,並對消費者進行道歉和解釋。

  接到該投訴后,常平工商部門執法人員介入調查,經查實,該電影院在經營過程中確實存在以維護影院日常設施及消費者觀影環境為由,拒絕消費者外帶非該影院的食品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工商部門當場向其制發了《行政告誡書》,責令立即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限期整改。

  東莞消委會解釋,消費者購買電影票即証明其與影院構成了消費關系,購買礦泉水不構成合同內容,屬影城單方聲明﹔根據消費者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在影城購買或自帶食品,影城要求消費者隻能在影城購買礦泉水,明顯限制了購買者的選擇權,有強迫消費之嫌。

  另外,根據“消費者保護費”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電影院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東莞消委會同時提示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若遇到類似情況,如餐廳謝絕自帶酒水、強制收取開瓶費、必須使用一次性餐具等“霸王條款”和行業“潛規則”,明顯違反“消費法”相關規定的行為,要勇於拒絕,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保護自身權利。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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