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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語如刀"傷人無形 專家:應規范治理"網絡暴力"

周琳 凌軍輝

2015年05月12日07:46    來源:北京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多少“網語如刀”傷人無形?

  新華社發

  如果不看網友的評論,可能很難想象:打人者被拍手點贊,甚至被說成“怎麼不打死她”﹔幫老師打傘的孩子被辱罵,甚至被定義為“諂媚拍馬”……

  近年來,熱點事件引起眾多網民進行監督關注的同時,部分網民對個人信息無邊界侵害、對個人道德無限制審判,甚至為了一時情緒的發泄隨意謾罵、人肉騷擾,給當事人帶來不可言說的傷害:電影《搜索》中葉藍秋僅因為一次沒讓座,最終導致跳樓自殺。類似的極端故事也在現實中屢屢上演。

  “文明”討論異化為“揭老底”

  “成都女司機被打事件”仍在持續發酵,當事人首當其沖成了“人肉搜索”的靶子:兩輛車的車牌號被曝光,該司機未經証實的大量違規行車記錄、酒店開房記錄、家庭住址甚至生理期等個人隱私信息,都已在網上被公開“晾晒”,生活照和艷照被大肆轉發。有網友更是為打人者“拍手點贊”。

  一場因違章而引發的文明開車討論,異化成對當事人二次傷害的“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面對鏡頭泣不成聲,其家人表示抗議,要訴諸法律,卻引來網友更多批判。

  無獨有偶,近日一張“學生為女老師打傘”的照片同樣引發一些網民爭議:女老師手持折扇,大步向前,她身后的孩子為其撐起一把遮陽傘。網民有說老師“趾高氣揚”,有說孩子“諂媚拍馬”,各種冷嘲熱諷。最終該老師所在的上海市顧村中心小學對當事教師嚴肅批評,當事教師也作出了深刻的自我檢討。

  “即使孩子犯錯,都不應用過於惡毒的言語去指責,更何況此次孩子完全是抱著純真的想法去幫助別人。”該小學校長趙斌介紹,網絡評價應對孩子更加寬容,目前學校正在對孩子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同時應理性思考新型師生關系,不要因此讓師生產生太多隔閡。

  這些近期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熱點事件,各種情形的“網絡暴力”如影相隨。就拿女司機來說,且不論真假,但這些看似精確的公共信息是如何曝光並被拿來說事的?在合理的公共信息與公民隱私侵犯之間到底有多遠的隔離帶?

  網語傷人無形、維權太難

  “網絡上陰暗的東西傳播非常快,比如他人的尷尬、缺陷等。”上海大學社會學教授顧駿說,網絡本是個人情緒抒發的平台,卻異化成揭個人老底的溫床。很多網民沒意識到,在譴責別人不道德的同時,自己也採取了不道德的方式,甚至侵犯個人隱私。

  “網絡暴力”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無名”的大多數,讓言語無所顧忌。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教授吳亦明認為,匿名身份是造成網絡暴力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一些網民之所以肆無忌憚地對當事人進行侵權,因為他們是“無名”的大多數,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風險近於零。如果以真實身份出場,其行為必會有所顧忌。

  ——“固有”印象代替事實的判斷。南京師范大學教科院副教授殷飛認為,“教師性侵”“體罰學生”“教師收禮”等新聞近年來層出不窮,漸漸將教師群體妖魔化,並很自然地將學生歸入“弱勢群體”。一旦涉及師生關系的新聞出現,很多網民會先入為主地將老師看成是有過錯的一方。在網民一邊倒的罵聲中,不僅老師、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進一步加劇教師“妖魔化”傾向,無助於促進良好的師生關系。

  ——維權的難度導致追責少之又少。記者調查發現,雖然近年來因人肉搜索而導致的個人信息泄露、名譽權受損的典型案例不下十個,然而真正維權卻少之又少,大多數當事人都因維權難、希望事件平息等原因不再追究,因言語侮辱或泄露隱私而最終被懲戒的更是屈指可數。

  “網民可以進行輿論監督,但沒有權力在網絡世界濫用‘審判權’,對當事人進行有罪推定。”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說,在網絡上追本溯源很困難,涉及的責任主體太多,侵權証據難以確定,由此維權比較困難,而且參與人容易產生“法不責眾”的概念。

  聲音

  應規范治理“網絡暴力”

  近年來,多國依法規范和治理網絡行為,遏制“網絡暴力”。例如,韓國的刑法規定,在網上用暴力惡意恐嚇或毀損個人名譽,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一些國家通過了網絡欺凌預防法案﹔一些國家還設立類似“網絡警察”的職能部門。

  2014年10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制。

  但據了解,我國法律目前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還遠遠不足,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對個人隱私給出詳細的解釋和保護細則,從個人到機構對隱私的保護意識比較薄弱,甚至一些買賣個人隱私信息的事件屢屢發生。

  專家建議,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既不能突破法律規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線,更不等於豁免社會責任,因此應對個人信息圈定“保護網”,對“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紅線。

  吳亦明說,有必要劃清言論自由與侵權之間的界限。應制定專門的私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保護范圍,制定侵害個人隱私的侵權責任,甚至追究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責任。

  “真正的道德往往出於自律,即在肯定不會受到任何外來懲罰的情況下,仍然憑自己的良知和信念做事。”吳亦明說,每一個網民都有責任發出理性客觀的聲音,也隻有網絡理性日益彰顯,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也才會水漲船高。

(責編:易瀟、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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