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先秦時就有“不孝”罪 唐代不孝與謀反同罪

2016年03月07日09:1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中國先秦時就有“不孝”罪 唐代不孝與謀反同罪

  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的一大特色,其受重視程度之高、影響社會之深、延續時間之久,為其他民族文化所罕見。

  “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狹義的孝道指針對父母的道德行為,而廣義的孝道則延及父母之外的長上之親。孔門弟子有若說,孝悌是“為仁之本”,在諸多倫理道德中,孝道是最基本的。儒家認為,孝可以使人們之間互相親愛。而相互親愛的族群,道德底線明確,統治者易於駕馭:“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孝道總體上有利於社會和國家的安定。無論是國家危難,還是天下承平,統治者選擇賢臣良將的路徑大都是“求忠臣於孝子之門”。

  孝道不因身份高低貴賤而有所差異,凡天下之人,同此一德。漢朝皇帝,自惠帝開始,都在其謚號前加上“孝”字,如孝惠帝、孝武帝之類。按照唐人顏師古的說法,其原因便是“孝子善述父之志”。東漢時期,察舉科目中有“孝廉”之目。歷代皇帝都重視尊老、養老,都號稱“以孝治天下”。皇帝常常親授《孝經》,唐玄宗李隆基便親自注解《孝經》。《二十五史》中,因“稱孝”而名世、進身的官吏、學者、武將、鄉紳不勝枚舉。而在民間,孝已相沿成俗,到元代,郭居敬將前代著名的孝行故事加以精選,編成著名的《二十四孝》,后人又在此基礎上插圖,形成《二十四孝圖》。它對七百年來的中國民間社會影響尤為深巨。

  圍繞孝道,中國傳統的儒家倫理、禮儀規范和法律制度形成互為支撐的完整體系。如果說,禮制中的尊老、孝親行為來自遠古的民間習俗,來自儒家的道德推揚,那麼相關法律條文則是硬性約束,不容有違,它是孝道實行的強制保障。今以漢唐時期法律中對“不孝”罪行的懲處為例來加以說明。

  實際上,早在先秦時期就有“不孝”罪。周初分封康叔於衛時,周公就對其弟弟康叔說:“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孔子也曾經說過:“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非聖人者無法,非孝者無親。此大亂之道也。”對於不孝這種“大亂之道”,當然要歸之於罪,治之以刑。所以,《周禮·大司徒》所載“以鄉八刑糾萬民”的“八刑”中,首刑即“不孝之刑”。

  孟子曾列舉戰國時期“不孝”的一些具體表現,“世俗所謂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顧父母之養,一不孝也﹔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二不孝也﹔好貨財,私妻子,不顧父母之養,三不孝也﹔從耳目之欲,以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秦漢以降,國家立法便將這些“不孝”內容具體化、法典化。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朝法律簡文中,有不少對於“不孝”行為的定罪,據之可見當時法律對孝道的維護。例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案例匯編)中,專門有“告子”一案,就是普通士伍控告其子“不孝”的案例:

  爰書:某裡士伍甲告曰:“甲親子同裡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無它坐罪。”

  控告親子對自己“不孝”,官府必須派人前往捉拿(“往執”),經過審問定罪后要處死(“謁殺”)。那麼哪些屬於“不孝”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可見,殺害、“牧殺”(未遂)、毆打、詈罵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繼祖母、女主人)都屬於“不孝”,凡是父母告子“不孝”罪成立,都要治以死罪(“棄市”)。罪犯的妻、子都受到連坐,且不能以爵位、金錢等贖免。

  《二年律令·戶律》記載了分家之后,孫子與祖父母同居時對其孝養不敬的處罰條款:

  孫為戶,與大父母居,養之不善,令孫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貿賣。孫死,其母而代為戶,令毋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贅,及道外取其子財。

  若孫子對祖父母贍養不善,將會被強制驅逐,由祖父母據有其田宅和奴婢。有學者認為,這就是《唐律》及后代其他法律中把對祖父母、父母“供養有缺”定為“不孝”罪的源頭。

  關於老人控告子女“不孝”,還有一些細節規定。比如,雲夢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宥)之不?不當環(宥),亟執勿失。

  這是說,達到60歲或65歲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女不孝,必須立即受理,拘執不孝之子。而相同的控告,到了漢初,關於是否立即受理,則有不同規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規定:“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環之。三環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聽之。”也就是說,必須經過不同日期的三次反復控告,才准予立案。

  對於“不孝”罪的教唆犯,張家山漢簡也有懲處規定:“教人不孝,黥為城旦舂。”(《賊律》)《奏讞書》對之作了更詳細的說明:“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

  經過魏晉六朝,到隋唐時期,中國傳統法律的格局基本定型,成為后代法典的圭臬。其中對於“不孝”之罪的懲處繼承和發展了秦漢法律,同時又直接延續了上古禮制。按照《四庫全書提要》的說法,唐律“一准乎禮”。《唐律》中有“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之罪,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項都涉及孝道問題。例如: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對五服之內的親長,若發生謀殺、毆打、詈罵、詛咒、訴告等行為,便與謀反、謀叛等同,視為不赦的死罪,受到嚴懲。

  《唐律》規定,子孫“違犯教令”和“供養有闕”要判二年徒刑:“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其解釋是,“可從而違,堪供而闕”,即父母教令能執行而不執行,家裡條件允許而不供養父母時,祖父母、父母提出“不孝”之訴告,方得定罪。《疏議》將“供養”與《禮記·內則》中“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類聯系起來,說明唐律對孝道的法律強制與上古時期的禮制規定具有淵源關系,是合而為一的。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子孫委托他人照顧,而自己遠赴他地做官,也要判一年徒刑。至於毆打、詈罵祖父母和父母,則更是重罪: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裡﹔傷者,徒三年。……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諸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相比於上引秦漢時期的相同罪行,這些條文規定得更加細致了。一般認為,這是五服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得以全面應用的結果。律文中特別提到,對血緣關系較遠的親長實施“過失殺傷”,要“依凡論”,即“依凡人法”處理。這足以說明,對於父母及親長的“不孝”行為,其判罪明顯重於對其他人的犯罪行為,這是儒家道德在法律中得到強化的結果。

  正如孔子和曾子所說,除了孝養活著的父母之外,對死后的長上之親“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別重視為父母守喪一項。遇到以下情況,均受法律懲處:

  ?“匿不舉哀”。若在外地聽聞父母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流放兩千裡。相應地,聞期親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徒刑一年﹔聞大功以下的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則遞減二等。

  ?“釋服從吉”和“忘哀作樂”。父母喪期未終,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樂”,要判徒刑三年﹔參與雜戲娛樂活動(如樗蒲、雙陸、彈棋等“雜戲”),要判一年﹔偶遇奏樂和宴席而未回避,要笞杖一百。

  ?“冒哀求仕”。官員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之喪,要去官回鄉服喪,謂之“丁憂”,若丁憂期間做官,謂之“冒哀求仕”,不僅受到道德詬病,而且要判以徒刑:“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服內婚嫁”和“服內生子”。居父母之喪,不能結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而且婚姻無效(“離之”)。若服喪的對象是期喪,則罰笞杖一百。居父母之喪時有孩子誕生,是謂“服內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另外,根據儒家親親相隱的禮制原則,訴告尊長之親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漢時期已經將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告律》承襲了這條律文:“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唐律》對之規定更嚴,除“謀叛”以上的大罪必須揭發之外,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絞刑。除了直系嫡親之外,訴告其他親戚尊長也要判罪,例如,“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

  孝道之所以在中國古代深入人心,孝行之所以代代相沿,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不僅僅得益於儒家的鼓吹和推揚,而且是社會與國家兩方面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包括家庭、宗族、鄉裡的禮制約束,國家律法詔令的強制懲戒,以及通過樹碑立傳、懸匾建坊、封賞旌表等方式實現的正面引導,從而構成一個“系統工程”。這些維護孝道的措施,不能說沒有負面作用,但大體而言,它跟中國古代的社會土壤、文化傳統可以協調自洽,而且對於當今中國社會的孝道弘揚、人心再造,不乏借鑒意義。

  (作者楊華 單位: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

(責編:陳燦、陳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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