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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

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2013年05月14日15:55    来源:文化部网站    手机看新闻

  第十二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供演出经纪服务;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进行内容自审,保证演出内容健康合法;

  (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对经纪业务作虚假宣传;

  (四)为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核验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信用管理,对演出经纪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应当在行业内按规定处理。演出经纪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对负责该项经纪业务的演出经纪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注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演出经纪人员档案,记录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取得、变更、撤销等信息,为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演出经纪业务特点,制定演出经纪人员分类、分级管理细则,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服务,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经纪人员素质与水平。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王鹤瑾、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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