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并未出现“魔术”字眼,但规定了杂技艺术作品属于作品范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杂技艺术作品解释为: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可见,我国立法是承认魔术的作品属性的。一个成功的魔术,至少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构思与表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魔术的构思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但单纯的魔术表演不是作品。表演权也属于魔术作品著作权的权能之一,但魔术表演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一些网友将揭秘后的魔术方法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侵害被揭秘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当然,对魔术作品的合理利用除外。比如,普通的魔术爱好者揭秘魔术纯粹出于爱好,供自己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所用,不构成侵权。
——付微明:《魔术作品:法理分析与权益保护》,原载于2013年7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报》(李珊珊 摘编)
(来源:中国文化报)